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精神,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作部署,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对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的规范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称协会)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制定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各项业务平稳有序衔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贸易类业务(不包括含权贸易),已备案仓单服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资金类业务。
二、本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同一期货公司设立两家风险管理公司分别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开展贸易类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
三、本规则第四章至第六章,自实施之日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自主整改,过渡期满未完成整改的,协会将依规采取相应纪律处分措施。
四、关于风险管理公司月度统计指标数据报送的调整事项,协会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附件1.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pdf
附件2.《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起草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