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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2024-11-15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等有关规定,财政厅起草了《四川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政策尽快出台,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请于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四川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181761657@qq.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8日

  《四川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财政部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规定了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内容,从制度层面加强和规范了罚没财物管理。我省在财税〔2020〕54号文件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了《四川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起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等。
  三、起草过程
  前期,我们收集了省级相关部门,以及21个市(州)关于加强和规范罚没财物管理的意见建议,在学习参考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和山东、江苏等外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今年6月财政部税政司在全国非税收入政策培训班上的讲课内容和精神,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初稿。下一步将履行规范性文件相关程序后出台正式文件。
  四、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参照财税〔2020〕54号文件体例和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包含总则、移交和保管、罚没财物处置、罚没收入、附则。其中,结合我省实际,在移交和保管、罚没财物处置、罚没收入中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内容。
  (一)移交和保管。主要明确执法机关收缴罚没物品后移交罚没仓库的时间节点,规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罚没物品或必要证明文件、资料,严格落实执法与保管相分离原则,促进罚没物品保管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二)罚没财物处置。
  为加强管理,在具体处置环节中增加了部分详细规定。一是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清理修复时,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二是公开拍卖时,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拍卖人不得将承接的罚没物品拍卖业务转给第三方实施。三是公开拍卖结束前,保留价应当保密。四是罚没物品难以变卖且具有价值、可以使用,但又没有捐赠的,由执法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管理方式。五是执法机关应当对罚没物品的销毁情况拍照、录像留档备查,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时,销毁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六是已经先行处置的物品需要退还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款项退还手续。七是权属变更后的罚没物品,应当首选公开拍卖方式处置。八是针对罚没物品无法处置的特殊情形,执法机关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会商同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其中,涉及价值量较大的罚没物品,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三)罚没收入。一是增加了省级政法机关交办案件的罚没收入分成比例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二是增加了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执法机关意见,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罚没收入预算征收预测情况的内容。三是规范了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使用财政票据的表述。

相关附件:
附件:四川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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