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以下简称《港股通委托协议》)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港股通风险揭示书》)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及时更新《港股通委托协议》和《港股通风险揭示书》,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的规定,充分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教育工作。
二、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会员应通过短信、电话或系统提示等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告知《港股通委托协议》及《港股通风险揭示书》修订事项,并留存记录。
三、会员应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ETF纳入深港通标的有关规则宣传材料,并在其网站予以刊登。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