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转板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转板办法》同时废止。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向本所提交的转板上市申请,适用原《转板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