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关税、输入税和货物税。据此,关税设定权在宪制层面专属国会,总统并不拥有独立的关税征收权力。然而,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国会通过一系列法律将部分关税调整权授予总统,使行政部门逐渐获得相当程度的关税裁量空间。从宪制原理上看,总统所拥有的关税调整权限,本质上是国会通过立法进行的有限、有条件让渡,而非总统固有的宪法权力。
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开启了美国国会向总统授权关税权力的先河。该法授权总统与外国谈判互惠贸易协定时,可在未经国会逐项批准的情况下将关税税率调整最多50%。这一法案标志着贸易政策决策权从国会向行政部门的首次重大转移。此后,国会通过一系列法律逐步扩展了总统的关税权限。
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是冷战时期的重要贸易立法,授权总统在商务部部长认定进口商品“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时,采取加征关税、设置配额等限制措施。该条款将国家安全关税的决定权从国会转移至行政部门,其制度设计初衷是让决策依据专业调查而非国会选举政治;但“国家安全”定义的宽泛性,使这一权力在具体运用中依然面临被政治化操作的风险。
1974年《贸易法》则构建了更为系统的总统关税授权框架:第201条授权总统在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进口激增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时,实施包括关税在内的临时保障措施;第301条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在认定外国存在违反贸易协定或不合理、歧视性且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的贸易做法时,采取单边加征关税等报复性措施;第122条授权总统在面临重大国际收支问题时,征收最高15%、最长150天的临时进口附加税。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授权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下“管制”进出口,但该法文本中从未出现“关税”一词。
上述法律共同构成了美国总统行使关税权的制度基础。国会研究服务局2026年3月的报告指出,目前共有五项成文法条款授权总统或行政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征收或调整关税。这些法律赋予总统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部分条款要求行政机构先行调查并作出特定认定,部分条款则对关税的期限或幅度设置了上限。
总统关税权虽然在制度层面获得了国会授权,但在法理与实践两个维度持续面临挑战,其中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对学习资源公司诉特朗普案的判决构成了重要的分水岭。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IEEPA是否授权总统征收关税。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意见裁定,IEEPA未授权总统征收关税。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撰写的多数意见指出,IEEPA虽授权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下“管制”进出口,但该法列举了九项总统权力,关税不在其中;关税“非常明确地是征税权的一个分支”,而国会从未通过IEEPA将这一权力授予总统。多数意见还援引“重大问题原则”,认为涉及重大经济和政治问题时,必须有国会的明确授权。值得关注的是,特朗普自己提名的3名大法官中有两人加入了多数意见,表明这一裁决的党派色彩相对有限。
IEEPA授权路径被否决后,特朗普政府于裁决当日即援引《贸易法》第122条,对全球进口商品征收10%的临时附加税。第122条授权总统在应对严重国际收支失衡时可征收最高15%、最长150天的临时关税。然而,这一替代方案同样面临合法性质疑:其一,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逻辑,关税属于税收,涉及税收的问题原则上应由国会决定;其二,第122条用于解决国际收支问题,而特朗普政府将其用于实施对等关税政策,目的与条款原意存在偏差;其三,第122条具有150天的期限限制,属于临时性措施。此外,特朗普政府叠加使用第232条、第301条等传统条款,试图维持关税政策的延续性,但这种“法定迁移”模式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总统单边关税权的合宪性问题。
在国际法层面,世界贸易组织(WTO)专家组多次裁定美国依据第232条、第301条及IEEPA实施的关税措施违反WTO核心规则,“国家安全”“对等报复”等抗辩均未获支持。尽管美国通过阻挠上诉机构法官任命使争端解决机制陷入停滞,但这些裁决构成了国际法层面否定美国单边关税措施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回顾美国关税权的制度演进,从宪法第一条确立国会专属征税权,到1934年以来国会逐步向总统让渡关税裁量权,再到2026年最高法院对IEEPA关税授权的否定,呈现出一条“国会授权—行政扩张—司法制衡”的动态轨迹。特朗普政府两任期内对多项授权条款的综合运用与叠加操作,将总统关税权推至前所未有的边界。2026年的最高法院判决虽然否定了IEEPA路径,但总统仍可通过其他成文法授权继续实施关税措施。国会与总统之间围绕关税权力的制度博弈,仍在不断呈现新的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