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解读。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于2026年6月22日至7月2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福建省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36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邮编:350001。)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6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对我省(不含厦门市)《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6年8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原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同步停用。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获取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后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7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印刷制式)、《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刷制式)调整为《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非印刷式)、《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非印刷式)。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告,调整我省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
二、主要内容
自2026年8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原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同步停用。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办税服务厅获取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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