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某税局:虚进虚出不产生纳税义务,虚开行为超五年未被发现不作处罚
发布时间:2026-07-01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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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处〔2026〕27号

****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00****):

我局(所)于2025年10月15日至2026年5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18年9月份你单位取得****商贸有限公司品名为有机热载体的36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给了****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经核实你单位并无生产加工能力,非正常状态,走逃失联,并操作资金回流,涉嫌虚开发票。

票流:2018年你单位取得****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36组,数量:670吨,金额:3,436,638.05元,税额549,861.95元,价税合计3,986,500.00元;由于企业非正常,无法联系相关人员和查找相关账簿凭证,按资金支付情况,梳理出上述发票取得后开具给****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已吊销状态),2018年共开具给****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组,发票代码:2100183130,发票号码:04294044-04294136,货物名称:*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数量772.40吨,金额合计3,998,501.72元,税额合计639,760.28元,价税合计4,638,262.00元。

资金流:我们调取了****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和你单位资金往来的相关银行账户,发现你单位2018年10月取得****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资金300万元后,通过王*、赵**、王**、周**、****商贸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对公账户形成资金回流,回流比例占75.25%.

货物流:由于****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已吊销和你单位为非正常状态,无法询问相关人员和核实货物运输情况。

(二)走逃失联核实:我们到企业注册地调查,未找到相关办公场所和人员,我们通过电话方式多次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油品业务实控人和财务负责人均联系不上。

(三)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打印了你单位2018年12月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制作了你单位2018年取得****商贸有限公司和开具给****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明细表,用于证明企业申报情况和发票开具和抵扣情况。

证据2、相关银行出具的你单位、****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王**等对公对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依据银行交易明细制作的资金流程图,用于证明资金回流情况。

证据3、“****商贸有限公司”案件中复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证明你单位上游公司虚开情况。

证据4.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电话笔录,证明企业走逃失联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取得的****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36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具给****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4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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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00****):

经我局(所)于2025年10月15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查,2018年9月份你单位取得****商贸有限公司品名为有机热载体的36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给了****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经核实你单位并无生产加工能力,非正常状态,走逃失联,并操作资金回流,涉嫌虚开发票。

票流:2018年你单位取得****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36组,数量:670吨,金额:3,436,638.05元,税额549,861.95元,价税合计3,986,500.00元;由于企业非正常,无法联系相关人员和查找相关账簿凭证,按资金支付情况,梳理出上述发票取得后开具给****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已吊销状态),2018年共开具给****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组,发票代码:2100183130,发票号码:04294044-04294136,货物名称:*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数量772.40吨,金额合计3,998,501.72元,税额合计639,760.28元,价税合计4,638,262.00元。

资金流:我们调取了****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和你单位资金往来的相关银行账户,发现你单位2018年10月取得****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资金300万元后,通过王*、****商贸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对公账户形成资金回流,回流比例占75.25%.

货物流:由于****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已吊销和你单位为非正常状态,无法询问相关人员和核实货物运输情况。

(二)走逃失联核实:我们到你单位的注册地调查,未找到相关办公场所和人员,我们通过电话方式多次联系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油品业务的实控人以及你单位财务负责人均联系不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打印了你单位2018年12月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制作了你单位2018年取得****商贸有限公司和开具给****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明细表,用于证明企业申报情况和发票开具和抵扣情况。

证据2、相关银行出具的你单位、****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王*等对公对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依据银行交易明细制作的资金流程图,用于证明资金回流情况。

证据3、“****商贸有限公司”案件中复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证明你单位上游公司虚开情况。

证据4.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电话笔录,证明企业走逃失联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华税点评

近期,某地税务机关查处一起石化行业虚开案件。2025年10月15日,某税务机关对某能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于2018年9月从某商贸公司取得品名为有机热载体发票价税合计3,986,500.00元,后开具给某石油公司品名为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发票价税合计4,638,262.00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与应税行为有关,与是否开具发票无关,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仅虚开发票的,不产生纳税义务。本案中,过票企业某能源公司虚开3号喷气燃料发票销项发票,不产生任何纳税义务,又以取得虚开有机热载体进项发票的税额抵扣虚开3号喷气燃料销项发票的税额,没有造成税收利益减损,税务机关未要求某能源公司补缴税款,仅将其定性为虚开发票。

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某能源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发生在2018年,税务机关直至2025年才发现某能源公司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已然超过处罚时效,因此,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总体而言,该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准确、适当,为其他税务机关提供了可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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