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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海外达人推广费需要那些证据才能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6-07-02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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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海外达人推广费需要那些证据才能税前扣除?

支付给海外达人的营销推广费,没有发票,这个能否税前扣除,扣除的相关凭证需要哪些单据支撑?

解答:

支付给海外达人的营销推广费,无需取得我国制式增值税发票,在业务真实、与生产经营相关且合理的前提下,可凭合规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境外主体不适用我国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无法开具我国法定增值税发票,因此该类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规则与境内业务不同,税前扣除依据为境外收款凭证、业务真实性佐证资料及对应完税凭证(如需代扣代缴的情形)。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跨境应税交易的境内判定标准与扣缴义务人规则;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细化“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判定口径,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

 

二、税前扣除必备支撑凭证

按证明效力分为核心必备凭证与辅助备查凭证,核心凭证为法定扣除要件,辅助凭证用于强化业务真实性,应对税务核查。

(一)必备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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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发票性质的境外收款凭证

由海外达人出具的Invoice/Receipt(形式发票/收款收据),需载明收款人名称及身份信息、服务项目(营销推广服务)、服务所属周期、收款金额、开具日期,并由收款人签字或电子签章确认。

若通过第三方跨境平台结算,可由平台出具的正式结算单据、扣费凭证替代个人收款凭证。

2.资金实际支付凭证

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付汇回单,或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的付款结算单、支付流水,需清晰显示付款方为境内企业、收款方为对应海外达人,证明款项已真实支付。

3.税费缴纳凭证(需扣缴情形下必备)

若该笔推广服务属于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企业已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为法定扣除支撑凭证,需与对应支出一一匹配留存。

(二)辅助备查凭证(稽查应对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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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完整还原业务链条,证明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避免被认定为虚假支出:

1.合作协议/服务合同

明确约定推广服务的具体内容、投放平台、受众范围、服务期限、结算标准、验收标准、双方权利义务,是判定业务属性与归属的核心依据。

2.服务交付与成果证明

包括达人发布的推广内容链接/截图、后台推广数据报告(曝光量、点击量、转化数据等)、双方确认的服务验收记录,证明推广服务已实际完成且符合约定。

3.内部管理凭证

付款审批单、推广项目立项文件、预算审批记录等,证明支出符合企业经营常规与内部管控要求,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

4.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9 号补充修订)规定:

境内企业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 万美元)的服务贸易类外汇资金,除法定豁免备案情形外,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向海外达人支付的营销推广费属于服务贸易收入范畴,单笔支付金额超标的,需按规定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作为跨境支付合规性备查资料;同一合作合同项下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一次备案即可。

 

三、关键涉税合规要点

1.代扣代缴义务判定

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直接影响扣除凭证的完整性,需按税种分别判定。

(1)增值税境内应税判定与扣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确立的消费地原则

①若推广服务完全在境外现场消费(如达人全程在境外社交平台发布内容、面向境外受众,服务履约与消费均发生在境外,无任何境内落地环节),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②若服务受众、投放区域包含境内,服务消费地在境内,则属于境内应税交易,购买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按 6% 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③若授权的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用于境内经营使用(例如境外达人肖像用于境内品牌推广、专利/著作权用于境内生产、销售环节),属于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构成境内应税交易,境内购买方需作为扣缴义务人,按 6% 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④若无形资产完全仅在境外使用(例如仅授权肖像权用于境外市场宣传、知识产权仅应用于境外生产线 / 境外业务,未在境内消费落地),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附加税费征免规则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基数,不含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无需扣缴增值税的情形,不涉及附加税费缴纳义务;

需要扣缴增值税的情形,无需同步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一条、第二条。

(3)所得税(个人/企业所得税)

根据劳务发生地判定原则:

支付给境外自然人达人的推广费,属于劳务报酬性质。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因履约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若收款方为境外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完全在境外提供的推广服务,不属于境内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例外:若推广服务实质为肖像权授权、知识产权使用等特许权使用费性质,则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需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2.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

营销推广费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范畴,需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限制:

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四、实操注意事项

1.外文凭证需配套留存中文翻译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翻译内容真实准确,税务机关核查时可要求提供。

2.若税务机关对境外凭证的真实性存疑,可依据规定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扣除凭证,建议提前留存完整业务链条资料,减少沟通成本。

3.若对服务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代扣代缴义务边界存疑,可就业务实质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避免后续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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