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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旧房,进行装修再出售,其实际发生的装修费支出是否允许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发布时间:2026-07-01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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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购置的办公楼申报
土地增值税
时,其实际发生的装修费支出是否允许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留言时间:2021-03-13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甲公司2019年5月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入办公楼一栋总价款4亿元,购房契税2000万元。由于购入的是毛坯房,购入后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了使该办公楼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实际发生的装修费支出1亿元,占办公楼总成本20%。甲公司按包含装修费支出的固定资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2021年3月,甲公司欲以5.5亿元的价格出售该办公楼。请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条规定,按照提供评估价格法,甲公司实际发生的装修费支出,是否允许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5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应按评估值计算增值额,在进行
重置成本价评估
时可以考虑装修费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税政解析与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2年征求意见稿),未实行
七、关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产改造后再转让的扣除问题
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毛坯房及其它存量房,进行局部改造、装修装饰后再转让的,计算扣除项目时,其取得该房产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开发成本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允许据实扣除,但不得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的规定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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