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 录
企业家涉税风险提醒 1
一、公益捐赠抵税:把好事办好的三个关键 1
二、股东借款:别让“周转 ”变“罚款 ” 3
三、公司资产个人化:小心“买车买房 ”买出三个税 5
四、公司为个人消费买单:警惕法律风险 7
重点税种合规管理 11
一、增值税合规管理 11
( 一)未及时确认或未计、少计收入 11
( 二)多计进项税额或少计进项转出税额 14
(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不规范 16
二、消费税合规管理(涉消费税制造业专用) 19
三、企业所得税合规管理 22
( 一)未及时确认或未计、少计收入 22
( 二)未按规定扣除成本费用 25
(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产税务处理 29
(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规范 30
四、其他税种合规管理 34
(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合规管理 35
(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规管理 39
( 三)印花税、契税合规管理 42
( 四)资源税合规管理(涉资源开采加工制造业) 44
制造业特殊业务涉税合规管理 48
一、废旧物资、下脚料处置 48
二、试生产、新产品研发 48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处置 49
四、关联交易 50
五、出口退税 52
六、留抵退税 54
社会保险费合规管理 56
一、缴费工资核算与申报 56
二、申报缴纳与风险提示 58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60
一、信用信息采集“别踩坑 ” 60
二、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划重点 ” 61
三、信用修复与复评的“通关秘籍 ” 65
附 则 68
企业家涉税风险提醒
一、公益捐赠抵税:把好事办好的三个关键
把好事办好,不让爱心打折。公益捐赠抵税,是国家用税收政策鼓励慈善行为——您捐给正规机构的钱,可以从您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少缴个税。
要稳稳当当享受这个政策,记住 “ 三道门槛、两种抵法、一步操作”。
( 一 )三道门槛(缺一不可)
不是任何捐赠都能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
1.捐给谁要对:捐赠对象必须是具有 “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比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直接捐给个人或没有资格的组织,不能抵税。
2. 凭证要齐全:必须拿到受捐机构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这是抵扣的关键凭证,请务必妥善保管。
3. 时间要合规:捐赠支出只能在捐赠发生的当年进行抵扣,不能跨年使用。
( 二)两种抵法(抵多少? )
根据捐赠用途的不同,有两种抵扣标准:
| 企业家涉税风险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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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扣除( 常规情况,抵扣 30% ):多数常规公益捐赠(如扶贫、教育、文化),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超过 30%的部分。比如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 100 万,那么最多有 30 万的捐赠额可以抵税。超出30%的部分,不能结转下年。
2.全额扣除(特殊情况,抵扣 100% ):少数国家鼓励的特殊项目可以 100%全额抵扣,不受 30%比例限制。主要包括:
捐给红十字事业、捐给农村义务教育、捐给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如少年宫)、老年服务机构、通过特定基金会(如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 三)一步操作(在个税 APP 上)
在每年 3-6 月的个税汇算清缴期间,打开“个人所得税”APP,找到【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按提示输入捐赠票据上的信息(受捐机构名称、票据号码、捐赠金额等),拍照上传票据即可。
一句话总结:捐给具有 “税前扣除资格” 的机构,拿到正规票据,在个税 APP 上如实填报,您的善心就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税收减免。
政策依据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 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全额扣除的专项规定(如财税〔2000〕 30号、财税〔2004〕39号等)。
二、股东借款:别让“周转 ”变“罚款 ”
企业家从公司借款的税务处理需根据借款用途、期限、还款行为等关键因素综合判定。若企业家与公司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约定合理利率及明确还款期限(通常不超过 1 年),且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则属于正常债权债务关系。要守住安全底线,必须认清 “ 三道红线、一个例外、一步操作”。
( ) 三道红线(每一 条都需重点关注)
1.个人所得税:最怕 “跨年未还”
违规借款,将被认定视同分红,按照20%税率补缴个人所得税。 以下情形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 “ 变相分红”:一是借款期限超期,超过一年未归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如购房、购车等个人消费);二是无合理商业实质,未签订借款协议、无利息约定或利率明显低于市场水平;三是财务混同,长期挂账 “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科目。
2.资本弱化:借给股东的钱,不是越多越好
公司把钱借给股东个人,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有个“上限”:股东借款余额≤实收资本的两倍,超过上限部分对应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所得税: 当心 “关联交易调整”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属于关联交易。如果借款是无偿的,不符合市场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
( 二)一个例外(适用范围有限)
股东借款的税务风险很多,但是有一个 “安全区”——只要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留存完整证据链,就可以避开视同分红的20%的个税红线。例如,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如采购原材料、支付货款、临时周转等)。 同时留存完整证据,例如借款协议、资金流向证明、合同、发票、会议纪要等。
注意:这个 “例外”只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红线。
( 三)一步操作( 守住底线的简单办法)
规范借款协议签订,企业家向公司借款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借款利率、期限及资金用途,避免口头约定。建立预警机制,对相关债务注意在一年内归还,防止触发 “超期”红线。
一 句话总结:借钱可以,年底须还;如未归还且无法证明用于经营,20%个税将依法征收。
政策依据速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 国税发〔2011〕50 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三、公司资产个人化:小心“买车买房 ”买出三个税
企业家使用公司资金购买车辆、房屋,表面上是资产配置,但在税务上却是一条需要注意的 “连环雷”。一次普通的购置行为,可能同时引发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三重风险。要守住安全线,必须认清 “ 三道红线、一个判断、三步自查”。
( ) 三道红线(每一 条都需要重点关注)
1.个人所得税:最怕 “视同分红”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是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该资产跟公司经营无关,税务机关可将其认定为 “ 变相分红”,按 20%税率征收个税。
特别提 : 即使是股东先向公司 “借款”购买,只要在借款当年 12 月 31 日前未归还,同样可能视同分红征税。
2.企业所得税:警惕 “折旧白提、费用白花”
如果车辆、房屋被认定与公司经营无关,那么:
( 1 )资产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2)相关的保险、油费、物业费等费用也不得列支。
3.增值税:小心 “进项白抵”
公司购买资产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如果该资产是“专用于”个人消费( 比如私人用车、给家人住的房),那么这笔进项税就不得抵扣。一旦被查出,需要做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 二)一个判断(公私混用 vs 纯私用)
纯私用:资产完全归个人及家庭使用,与公司业务无关 →个税、所得税、增值税三税齐发。
公私混用:资产既用于公司经营(如接待客户、公务出行),也用于个人生活。
增值税:不属于 “专用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所得税:如果能留存完整的公务使用记录(如派车单、行程记录),折旧和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但如果无法证明,税务机关可按比例剔除。
( 三 )三步自查( 守住底线的简单动作)
1.看权属:资产登记在谁名下?如果是股东个人或家属名下,资金来源是公司,风险极高。
2.看用途:能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资产用于公司经营?
车辆:有无公务用车制度、派车记录、行驶里程登记?
房屋:有无作为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的分配使用记录?
3.看挂账:检查 “其他应收款”科目,有没有股东因购买资产形成的大额借款,且跨年未还?
4.看价值:原值≤500 万进项税额全额抵扣,后续混用无需转出。原值>500 万购入时可抵扣,若为混合用途需逐年分摊转出,若专用于个人消费需全额转出。
一句话总结:个人买车买房,千万别想着走捷径让公司直接出钱挂个人名下,不然不仅自己要补税,公司还得交罚款,得不偿失。
政策依据速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公司为个人消费买单:警惕法律风险
个人消费,发票开至公司报销属于合理避税?为个人投资者或公司其他个人报销个人消费,属于公司给员工的福利?事实上,将个人消费发票开至公司报销,不仅违反税法规定,更可能触发多重法律风险。
( 一)一条红线不可逾越
发票必须如实反映企业真实交易,个人消费比如个人旅游、个人娱乐、家庭开支等,不得开具公司抬头发票。若将个人消费虚构为公司支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最高可处 5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所得税:最怕 “视同分红”
公司出钱给股东个人及家庭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旅游、购物、子女留学、家庭水电物业费等——可认定为 “ 变相分红” ,按 20%税率征收个税。
特别提 : 即使是以报销形式处理,只要与经营无关,同样视同分红征税。
2.企业所得税:警惕 “ 费用白报”
如果个人消费支出被计入公司成本费用,属于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全额不得税前扣除,需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心 “进项白抵”
如果个人消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相应增值税及滞纳金。
( 二 )三重法律责任
1.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将个人消费违规列支费用,须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对投资者个人消费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行政处罚风险:将个人消费发票开至公司报销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或者偷税,对虚开发票的,最高处 50 万元罚款;对偷税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风险: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 10 万元或者偷税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 三 )三步自查( 守住底线的简单动作)
1.划清界限:严格区分 “公司账户”和 “家庭账户”。公司的钱进公司账,家庭的开支从个人卡出。
2.清理报销:定期开展税务风险自查,核查费用凭证,重点关注大额、高频次报销项目,筑牢合规防线。
3.建立规矩:建立费用报销负面清单,明确禁止企业报销个人消费、家庭消费。
一 句话总结:家是家、公司是公司——钱别乱花、名别乱挂。政策依据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 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重点税种合规管理
一、增值税合规管理
增值税是制造业企业最核心的税种之一,贯穿采购、生产、销售全流程,涉税频次高、风险点集中,核心风险主要体现在收入确认不及时、进项税额抵扣不合规、优惠政策错用三大方面,是企业税务合规管理的重点。
( 一)未及时确认或未计、少计收入
1.核心风险点
1.1 发出商品未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存在税会差异未及时计提销项税额;
1.2 往来账期末余额较大、长期挂账,实际货物已发出未结转收入,变相隐匿收入;
1.3 销售下脚料、废弃物、残次品未确认收入,或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未计提销项税额;
1.4 新产品试生产期间对外销售产品未计应税收入,误以为“试生产无需纳税”;
1.5 对外转租厂房、设备等资产,或转售水、 电给合作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1.6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未视同应税交易, 申报缴纳增值税;
1.7 除法定 4 类代收外,与应税交易直接相关、 由购买方支付的经济利益(违约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补贴、手续费、奖励费等),未并入销售额,按主业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1.8 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业务( 如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提供仓储服务)未分别核算的,未从高适用税率导致少缴税款。
2.合规自查要点
2.1 核对销售合同、发货单、 出库单与收入明细账,确认是否按 “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确认增值税收入,杜绝 “先发货、后迟迟不确认收入” 的情况;
2.2 核查 “预收账款”科目,重点关注挂账期限超过 3 个月的款项,逐笔核实对应货物是否已发出、服务是否已提供。 已完成或提供的,应及时结转收入并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避免因未及时确认收入导致少缴税款、涉税风险及滞纳金等问题;
2.3 与生产部门、仓库部门核对下脚料、废弃物、残次品的处置记录,核查 “其他业务收入” “ 营业外收入” “ 生产成本”等科目,确认处置收入是否存在核算不完整、未足额申报,或直接冲减生产成本而不计提销项税额的问题;
2.4 核查试生产相关台账,查看试生产产品的出库、销售收款记录,确认试生产产品对外销售的,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试生产收入不入账、不计提销项税额、错误适用免税政策等问题,防范因政策误区导致的涉税风险;
2.5 核查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水电转供协议,结合收款及入账记录,核查转租收入、转售水电收入是否按规定核算申报【有形动产租赁适用 13%税率,不动产租赁适用9%税率(2016 年 4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适用 5%征收率),转售电力适用 13%,转售自来水适用9%税率】;
2.6 核查 “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及货物用途,对用于集体福利、无偿捐赠等视同应税交易及对外投资等应税行为,排查是否存在未按公允价值足额计提申报增值税,存在少缴税款风险;
2.7 核查销售合同相关条款及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依据增值税法规定,排查与应税交易相关的优质费、违约金等全部价款是否未足额并入销售额申报纳税,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
2.8 梳理企业经营业务类型,核查不同税率应税交易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未分别核算导致错用税率、未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4.合规小贴士
制造业企业需重点关注税会差异,对会计上暂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已发生的情形(如货物已发出、应税交易已完成但尚未收款或开票),应及时计提销项税额。企业处置下脚料、残次品、废弃物等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相关收入,不得以金额较小为由不申报纳税,切实防范因小额、零星收入未足额申报累积形成的税务合规风险。
( 二)多计进项税额或少计进项转出税额
1.核心风险点
1.1 混淆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方法,将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违规抵扣;
1.2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制造业企业(含食品加工、纺织加工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一般纳税人),未严格执行核定扣除办法,违规混合使用凭票抵扣、计算抵扣等非核定方式进行抵扣甚至双重叠加抵扣,导致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不合规、少缴税款;
1.3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农产品深加工加计扣除政策已废止,仍违规适用 1%加计扣除;
1.4 购进货物、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及免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5 因管理不善造成原材料、库存商品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1.6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开票有误、虚开、三流不一致等),违规抵扣进项税额;
1.7 发生采购退货、交易终止情形时,对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
2.合规自查要点
2.1 梳理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核查不同计税项目进项税额是否准确划分核算,对应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及时转出;
2.2 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制造业企业(如食品加工、纺织等),核查是否严格按照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存在违规采用凭票抵扣,是否存在重复抵扣情形;
2.3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生产 13%税率商品加计扣除政策已于2026 年 1 月 1 日停止执行,核查是否存在继续适用加计扣除政策,造成多抵税款;
2.4 核查“原材料”“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等科目,追踪购进货物/服务的实际用途,确认用于集体福利、免税项目以及其他不得抵扣情形的,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已按规定足额转出;
2.5 核查 “ 营业外支出” “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相关会计科目,确认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如原材料被盗、库存商品霉烂变质等),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已按规定足额转出(含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的进项转出);
2.6 核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扣税凭证,确认发票抬头、税号、货物名称、数量等信息与实际业务一致,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 “ 三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抵扣;
2.7 核查采购退货、应税交易中止/终止相关资料,确认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服务发生退回或交易终止的, 已按规定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发票进行红冲。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1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 )。
4.合规小贴士
进项税额抵扣需严格遵循“业务真实、凭证合法、用途合规”的核心原则,完整留存各类合同、凭证、单据、台账等备查资料,主动适配最新税收政策。制造业企业在采购环节应加强发票审核管理,严禁以虚开发票、不合规发票等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常态化核查进项税额转出事项,对用于集体福利、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采购退货等情形,及时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杜绝因疏忽遗漏、违规抵扣、进项转出不及 时、凭证不合规等问题引发税款追缴、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
纳税信用降级等风险,保障企业税务合规、稳健经营。
(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不规范
制造业企业可依法依规适用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以及初级农产品销售等相关免税或零税率优惠。企业应准确判断适用条件,规范分别核算,确保优惠政策适用合法合规。
1.核心风险点
1.1 即征即退类风险
1.1.1 资源综合利用未单独核算违规享优惠: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相关产品及劳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违规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存在追缴已退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罚风险;
1.1.2 违规情形存续期间仍享即征即退:纳税人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在政策明确的禁止享受期限内,仍违规申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3 收购再生资源取得的发票或凭证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建立收购台账。
1.2 免税类风险
免税与应税业务未分别核算:兼营免税业务与应税业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违规享受免税政策。
1.3 加计抵减类风险
1.3.1 资格/行业判定错误违规适用:制造业占比不足 50%、或未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制造业企业违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存在多抵减应纳税额、少缴增值税风险;
1.3.2 计提基数不准确超范围计提: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 出 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等)纳入加计抵减计提基数,导致多计提加计抵减额;
1.3.3 优惠条件变化未停止享受:企业主营业务结构、行业属性发生变化,或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不再符合加计抵减条件,仍持续计提并抵减应纳税额。
2.合规自查要点
2.1 即征即退类
2.1.1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的企业,核查是否单独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分摊是否合理,无 “混算混抵”情形;
2.1.2 核查企业近 6 个月是否存在生态环保、税收行政处罚(警告、10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确认是否符合即征即退条件,若存在违规处罚,需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税款;
2.1.3 核查是否建立收购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
2.2 免税类
核查免税业务与应税业务的会计核算,确认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需全额按应税业务申报纳税,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2.3 加计抵减类
2.3.1 核查适用行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是否超过 50%,计算期间一般为上一年度,新设立的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包含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及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2.3.2 核查进项税额基数中是否包含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 以及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等,需要从基数中剔除。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10 号)。
4.合规小贴士
税收优惠是国家给企业的 “红利” ,但需 “合规享受”,不可 “违规错享”。制造业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前,需先确认自身符合优惠条件,按规定单独核算,留存相关证明资料,避免因“核算不清、条件不符”导致优惠被取消,还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二、消费税合规管理(涉消费税制造业专用)
涉消费税制造业主要包括酒类、成品油、化妆品、小汽车、摩托车、电池、涂料、高档手表、游艇等行业,企业需聚焦收入确认、视同销售、消费税抵扣、税率适用四大核心合规要点,精准把控政策要求,防范因政策理解偏差产生税务风险。
1.核心风险点
1.1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未及时确认收入申报消费税;
1.2 价外费用未并入销售额,少计消费税计税依据;
1.3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捐赠等,未视同销售申报消费税;
1.4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加价销售,未就加价部分补缴消费税;
1.5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
1.6 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多抵扣已纳消费税( 如超出抵扣范围、 比例分摊错误);
1.7 错用消费税税率(如粮食白酒按其他酒低税率申报、成品油税目适用错误);
1.8 超豪华小汽车未按规定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目税率适用混淆。
2.合规自查要点
2.1 核对 “预收账款”科目与应税消费品发货单,确认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 已在发出货物当天确认收入并依法申报消费税;
2.2 核查销售合同中的价外费用条款,确认优质费、包装费、延期付款利息等,均已并入消费税计税依据,无遗漏;
2.3 核查 “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追踪自产应税消费品的用途,确认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捐赠等情形的, 已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申报消费税;
2.4 核查 “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对比委托加工收回价格与对外销售价格,确认加价销售部分已按规定补缴消费税;
2.5 受托加工企业核查委托加工合同,确认是否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并取得受托方代收代缴凭证,杜绝 “受托加工不代收代缴” 的违规行为;
2.6 核查外购应税消费品购进凭证、生产领用记录,确认消费税抵扣范围、 比例符合规定,无超出抵扣范围、多抵扣已纳消费税的情形;
2.7 核查产品品 目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确认税率适用准确(如白酒 20%加 0.5 元/500 克、成品油按不同税目适用定额税率),避免因税目混淆导致税率错用。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 10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 号 )。
4.合规小贴士
涉消费税制造业需注意,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基本一致,但部分税目(如白酒)采用“从价+从量”复合计税,需准确核算计税金额和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抵扣已纳消费税,若直接销售,需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企业所得税合规管理
企业所得税是制造业企业税负的重要组成部分,涉税业务复杂,核心风险集中在收入确认不完整、成本费用扣除不合规、资产税务处理错误、优惠政策错用,需结合制造业生产经营特点重点核查,避免因税会差异、政策理解偏差导致少缴税款。
( 一)未及时确认或未计、少计收入
1.核心风险点
l.l 视同销售行为未申报(如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投资、职工福利,未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l.2 未区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按照免税收入申报(如国债转让收入与国债利息收入混淆、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与不符合条件的资金混淆、各项补贴收入);
l.3 处置下脚料、废弃物、副产品未计或少计收入,直接冲减成本;
1.4 固定资产盘盈、不予返还的质保金未确认收入;
1.5 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
1.6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7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处置(如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1.8 法人合伙人未申报合伙企业当年留存收益。
2.合规自查要点
2.1 核查资产转移、货物领用记录,确认视同销售行为( 如自产货物捐赠、投资) 已按公允价值申报企业所得税,无 “视同销售不申报” 的情形;
2.2 查看国债交割单,查看是否混淆转让收入和国债利息收入;查看取得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使用台账, 了解获得财政性资金的种类和用途、资金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判断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需按规定核算( 5年内未支出未缴回的部分,需计入第六年应税收入);
2.3 与生产、仓库部门核对下脚料、废弃物处置记录,核查“其他业务收入” “ 生产成本”等科目,确认处置收入已足额申
报企业所得税,杜绝 “直接冲减成本”;
2.4 核查固定资产盘点表、“其他应付款-质保金”科目,确认固定资产盘盈、逾期未返还的质保金,已按规定确认应税收入;
2.5 核查跨年度加工合同、债权性投资合同、租赁合同、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等对照银行存款、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科目,确认是否按完工进度或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确认收入,避免确认收入不及时问题;
2.6 公允价值变动之后,其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递延所得税资产。查看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相关科目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进行纳税调增或调减;
2.7 核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协议、资产处置合同,确认是否按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扣除计税基础后申报纳税,无 “ 隐匿资产处置收入” 的情形;
2.8 查看投资协议、被投资合伙企业财务报表、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分配协议等资料,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等科目,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应申报投资收益未申报的情形。
3.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4.合规小贴士
制造业企业需注意,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收到政府补贴后,需先判断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不符合的需及时确认应税收入;资产处置、下脚料处置等 “零星收入”,虽金额不大,但属于应税收入,需足额申报,避免因 “小额遗漏” 引发税务风险;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申报纳税,避免不良财务处理习惯造成涉税风险。
( 二)未按规定扣除成本费用
1.核心风险点
1.1 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虚开发票、 白条入账)税前扣除成本费用;
1.2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个人消费、股东家属支出)税前扣除;
1.3 其他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未进行纳税调整(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等);
1.4 工资薪金支出未按规定税前扣除;
1.5 费用超标准扣除或计算扣除基数有误(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手续费及佣金、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
1.6 利息支出超标准扣除(如关联方借款利息超出债资比、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超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1.7 预提费用(如未实际支付的工资、水电费)未按规定做纳税调整;
1.8 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1.9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2.合规自查要点
2.1 核查成本费用原始凭证,确认发票、合同、资金流一致,无白条、虚开发票入账情形,杜绝 “虚假扣除”;
2.2 核查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等科目,剔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股东个人消费、家属差旅费),确认已做纳税调整;
2.3 合规自查:查看“营业外支出”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等科目明细,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情况,核实列支的不得扣除的项目是否已纳税调整,若存在未调整的情况需进行纳税调增;
2.4 查看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等,确定用工类别,核对人员范围,核实是否将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人员费用, 以及离退休人员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查看 “应付职工薪酬”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实职工薪酬明细,结合工资薪金制度,确认支付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
2.5 对照核查扣除情况: ①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②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部分;③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部分,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④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 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的 5‰; 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的 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限额为 30%;烟草企业不得列支); ⑥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条件,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⑦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8%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⑧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⑨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6 核查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确认关联方借款债资比符合规定(金融企业 5:1,其他企业 2:1 ),利息支出未超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无超标准扣除情形;
2.7 核查 “预提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确认年末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如未发放的工资、未支付的水电费) 已做纳税调整;
2.8 核查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确认计提的减值准备( 如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已做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
2.9 核查不征税收入相关成本费用,确认已做纳税调整,未税前扣除。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 )。
4.合规小贴士
成本费用扣除的核心是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制造业企业需重点规范发票管理,杜绝 “虚开发票、 白条入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制造业重要的税收优惠,需建立单独的研发辅助账,准确归集研发费用,避免因归集不规范导致优惠无法享受。
(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产税务处理
1.核心风险点
1.1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或未按规定计提折旧;
1.2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规定,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未按规定摊销;
1.3 应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如购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借款利息)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1.4 资产损失(如原材料报废、固定资产处置损失)未按规定申报扣除,或留存资料不合规;
1.5 外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确认错误(如未包含相关税费、安装费)。
2.合规自查要点
2.1 核查固定资产台账,确认折旧年限符合税法规定(如机器设备 10 年、房屋建筑物20 年、运输工具 4 年),折旧方法未随意变更,无 “缩短折旧年限、多提折旧”情形;
2.2 核查无形资产明细账,确认摊销年限符合规定(专利技术 10 年、土地使用权按使用年限),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 10年摊销且享受加计扣除,无 “少提摊销”情形;
2.3 核查 “在建工程” “财务费用”科目,确认购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借款利息已资本化,未一次性税前扣除;
2.4 核查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如报废审批文件、损失鉴定报告、收款凭证),确认留存资料完整,无 “未申报扣除、资料不全”情形;
2.5 核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进凭证,确认计税基础包含买价、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支出(如安装费、调试费),无 “计税基础确认错误”情形。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至第七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
4.合规小贴士
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额较大,折旧、摊销的税务处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需严格按税法规定的年限和方法计提;资产损失扣除需留存完整资料,避免因 “资料不全”导致无法扣除,增加企业税负。
(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规范
制造业常见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购置固定资产按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加计扣除( 1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00%)等。
1.核心风险点
1.1 不符合优惠条件仍享受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高新产品收入占比不达标、有行政处罚);
1.2 购置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错用(如超出资产范围、未按规定留存资料);
1.3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核查残疾人工资明细,确认加计扣除基数仅为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含企业包含的社保、公积金、福利费,且已为残疾人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
1.4 多项优惠政策叠加适用时,未按规定核算(如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未分别核算);
1.5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未单独核算优惠项目收入,错享优惠;
1.6 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如将非研发费用计入研发费、用不征税收入支付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7 未区分投资、债权收益类型均按照免税收入处理;
1.8 专用设备转让、 出租未按规定补缴税款。
2.合规自查要点
2.1 高新技术企业核查研发费用占比(研发费用销售额占比、境内研发占比、其他费用总研发费占比 )、高新产品收入占比、科技人员占比是否达标, 留存立项资料、成果证明等相关资料,确保符合优惠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高新技术企业因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依然享受税收优惠;
2.2 核查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台账,确认属于设备、器具(不含房屋建筑物),单价符合规定, 留存购置凭证、入账记录等资料;
2.3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核查残疾人工资明细,确认加计扣除基数仅为工资薪金,不含社保、福利费,且已为残疾人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
2.4 核查多项优惠政策的核算资料,确认分别核算优惠项目收入、成本费用,无 “混算混享”情形;
2.5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核查优惠项目销售额,确认单独核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留存相关证明资料;
2.6 研发费用重点核查
2.6.1 核查研发项目立项资料,确认研发项目属于税法规定范围,无 “非研发项目计入研发费”情形;
2.6.2 核查研发费用辅助账,确认研发人员、设备、费用归集准确,未将后勤人员工资、生产设备折旧计入研发费;
2.6.3 核查研发资金来源,确认用不征税收入支付的研发费未加计扣除;
2.6.4 委托研发费用确认按 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委托境外研发未超出境内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限额。
2.7 检查投资协议,结合 “其他债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债权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等科目,判断投资行为和取得股息、红利、利息性质,其中取得的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混合性投资行为产生的投资收益(永续债除外),或收取的保本理财产品利息收入,不符合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收入的条件;投资于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不适用免税优惠;不满足连续 12 个月以上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期间取得投资收益不享受免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非全部免税;
2.8 查看 “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清理” “其他业务收入” “ 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明细及固定资产卡片,核实是否有在购置 5 年内将专用设备转让、出租的情况;查看专用设备购置的合同、清单、发票、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等材料,核实享受税收抵免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明细,在购置 5年内转让、 出租的,是否已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3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4 号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 )。
4.合规小贴士
制造业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较多,需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精准匹配优惠政策,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优惠政策叠加适用时,需准确核算,避免因 “核算不清”导致优惠违规,引发税务风险。
四、其他税种合规管理
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外,制造业企业还需关注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他税种的合规管理,此类税种虽税负占比相对较低,但违规风险同样不可忽视,需逐一梳理、重点防控。
(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合规管理
制造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核心风险集中在 “应扣未扣、少扣漏扣”,不仅会被税务机关处罚,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核心风险点
1.1 工资薪金
1.1.1 以发票报销方式为员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如油费、通讯费、差旅费),未区分实际情况代扣代缴个税;
1.1.2 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奖励,未按公允价值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1.1.3 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董事费、监事费,未代扣代缴个税;
1.1.4 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职工薪酬”不一致;
1.1.5 存在虚列员工、虚增工资、离职人员未及时停用申报,虚假申报。
1.2 利息股息红利类
1.2.1 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未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1.2.2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未为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1.3 偶然所得与股权激励类
1.3.1 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 以下简称礼品),未区分情况代扣代缴个税;
1.3.2 股权激励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
2.合规自查要点
2.1 工资薪金自查
2.1.1 核查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中的报销凭证,若为金额合理的真实业务支出,可凭票实报实销,不需并入工资薪金申报,若金额不合理或无真实业务,但以油费、通讯费等发票报销形式为员工变相发放奖金福利的,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1.2 核查职工福利、奖励发放记录,确认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是否已按公允价值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2.1.3 核查 “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确认向个人支付的利息是否已按 20%代扣代缴个税;对于在公司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税;对于仅担任董事、监事不在企业任职受雇的,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应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税;
2.1.4 核查个人所得税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报表 “实际支付职工薪酬” 的填报数据,确保两者一致;
2.1.5 比照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核查是否存在虚列员工、虚增工资、离职人员未及时停用申报的情况。
2.2 利息股息红利类自查
2.2.1 核查“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科目,确认年末未归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是否已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税率,代扣代缴个税;
2.2.2 核查股东会决议,确认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是否已为 自然人股东按 20%税率,代扣代缴个税。
2.3 偶然所得与股权激励类自查
2.3.1 核查促销活动礼品发放记录,不属于免税情形的,确认已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 “偶然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 “偶然所得”项 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3.2 核查股权激励计划,确认在实施股权激励、选择递延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和备案,并按规定计算代扣代缴个税(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无 “股权激励不缴税” 的误区。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6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 )。
4.合规小贴士
制造业企业需明确: “ 以发票报销形式发放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代扣代缴个税”;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视为企业对股东的红利分配,需代扣代缴个税,避免因 “挂账借款” 引发税务风险。
(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规管理
制造业企业大多拥有厂房、土地,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纳税人,核心风险点集中在 “计税依据确认错误、未按规定申报”,需重点关注。
1.核心风险点
1.1 计税依据不准确风险
1.1.1 房产原值未包含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中央空调、电梯、消防设施、给排水管线),少缴房产税;
1.1.2 房产原值未包含土地价值,少缴房产税;
1.1.3 出租房产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产权人未按房产原值从价缴纳;
1.1.4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承租人未按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1.2 应申报未申报风险
1.2.1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如地下仓库、车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1.2.2 实际使用的土地(含集体土地、抵债土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2.3 未投入使用的土地,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2.4 自用的在建工程、未移交的配套设施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1.2.5 契税申报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符, 已缴纳土地交易契税,未及时申报缴纳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6 出租房屋收入未申报或少申报房产税;
1.2.7 有土地税源登记,没有房产税源登记,可能存在少缴或漏缴房产税风险。
2.合规自查要点
2.1 计税依据不准确风险自查
2.1.1 核查 “ 固定资产-房产”科目,确认房产原值包含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中央空调、电梯),未单独核算,避免“拆分原值、少缴房产税”;
2.1.2 核查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确认房产原值包含地价(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建筑面积2 倍计算地价);
2.1.3 核查厂房租赁合同,确认免收租金期间, 已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无 “免收租金不缴税” 的误区;
2.1.4 核查房屋使用情况,确认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承租人按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2.2 应申报未申报风险自查
2.2.1 核查地下建筑台账,确认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如地下仓库、车间), 已按规定申报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的 70% —80%计税,具体按当地规定);
2.2.2 核查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确认实际使用的所有土地(含集体土地、抵债土地),均已按规定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2.2.3 核查土地出让合同,确认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 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投入使用的土地也需按规定申报;
2.2.4 核查 “在建工程”科目,确认已使用未竣工的厂房、配套设施, 已按规定申报房产税;
2.2.5 核查房产、土地交易契税申报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间是否相符, 已缴纳土地交易契税,应及时缴纳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2.6 核查是否存在出租房屋收入,存在房屋出租收入应申报从租房产税;
2.2.7 核查土地税源登记和房产税源登记信息,确保未少缴或漏缴房产税。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 号 )。
4.合规小贴士
制造业企业需注意,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是“房产原值+土地价值”,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需计入房产原值;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土地交付使用的次月,与土地是否投入使用无关,避免因 “未投入使用不缴税”导致违规。
( 三)印花税、契税合规管理
印花税、契税涉及制造业企业的采购、销售、资产购置等多个环节,涉税场景频繁,需准确识别税目、适用税率,避免因“漏报、错报” 引发风险。
1.核心风险点
1.1 印花税风险点
1.1.1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未按规定申报印花税;
1.1.2 融资租赁合同错按借款合同申报印花税;
1.1.3 营业帐簿可能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印花税的风险;
1.1.4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计税依据小于契税计税依据存在少缴印花税风险;
1.1.5 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风险。
1.2 契税风险点
1.2.1 购置土地、房屋时,土地出让金减免部分未计入计税依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未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1.2.2 改变土地用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未申报契税。
2.合规自查要点
2.1 印花税风险点自查
2.1.1 梳理企业各类合同,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逐一核查,买卖合同按合同价款金额 0.3‰申报,承揽合同按报酬的 0.5‰申报;
2.1.2 确认融资租赁合同按单独税目申报(税率 0.05‰),避免仍按借款合同税目申报;
2.1.3 核查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增加额,确认已按规定申报资金账簿印花税;
2.1.4 对照契税计税依据,核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计税依据,避免少缴印花税;
2.1.5 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不包括证券缴纳印花税的),核查是否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2.2 契税风险点自查
2.2.1 核查土地出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确认契税计税依据包含全部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2.2 核查改变土地用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已按规定申报契税。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号 )。
4.合规小贴士
制造业企业需建立 “合同台账”,对各类合同逐一登记,按规定申报印花税;购置土地、房屋时,需准确核算契税计税依据,避免因 “减免金额、补偿费用未计入”导致少缴契税。
( 四)资源税合规管理( 涉资源开采加工制造业)
涉及资源开采加工的制造业(如煤炭加工、金属矿开采、非金属矿加工等)需关注资源税合规,核心风险集中在 “计税依据不完整、视同销售未申报、征税范围不明、税目适用错误”。
1.核心风险点
1.1 计税依据与核算风险
1.1.1 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未分开核算,未按主矿产品税率缴纳资源税;
1.1.2 资源税计税依据未包含价外费用,少缴资源税;
1.1.3 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相关运杂费用,违规从销售额中扣除;
1.1.4 外购应税产品未准确核算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或者外购应税产品凭证不合规,违规扣减申报资源税,导致资源税少缴;
1.1.5 自用应税产品而无销售额的,未按同期同类价格核定,直接按照成本申报,少缴资源税。
1.2 征税范围与税目适用风险
1.2.1 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未视同销售导致少缴资源税;
1.2.2 开采的原煤、原矿自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未视同销售申报资源税;
1.2.3 原矿/选矿、煤/洗煤、铁矿石/铁精粉等混用,导致税率错误,少缴或多缴资源税。
2.合规自查要点
2.1 计税依据与核算合规自查
2.1.1 核查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确认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是否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应按主矿产品税率申报资源税;
2.1.2 核查销售合同,确认价外费用(如优质费、运输费)已并入资源税计税依据,无遗漏;
2.1.3 核查从销售额中扣除的运杂费用是否已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未取得的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且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应不含增值税税额;
2.1.4 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同时又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洗选加工的业务,核实是否分别核算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是否取得合法应税产品凭证, 已分别核算并取得合法应税产品凭证的,按规定扣减;无法分别核算的,按照混合销售扣减;
2.1.5 自用应税产品无销售额的,核查是否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 1+成本利润率) ÷( 1-资源税税率)。
2.2 征税范围与税目适用合规自查
2.2.1 核查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是否按照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2.2.2 核查原矿、原煤领用记录,确认自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 已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申报资源税;
2.2.3 核查采矿许可证、经营范围,确认应税矿产品种及税目,核对是否存在原矿/选矿、煤/洗煤、铁矿石/铁精粉等税率错误而导致的少缴或多缴资源税情况。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3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 )。
4.合规小贴士
涉及资源开采加工的制造业,需单独核算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的销售额,避免因 “混算”导致税率错用;原矿、原煤自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视为视同销售,需按规定申报资源税;准予扣除的计税依据应单独核算并取得合法应税产品凭证,不可忽视。
制造业特殊业务涉税合规管理
制造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自身特殊性,废旧物资处置、试生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关联交易等特殊业务,是涉税风险的高发区,需结合业务特点,重点规范,精准防控。
一、废旧物资、下脚料处置
1.核心风险点及自查要点
1.1 建立废旧物资、下脚料处置台账,详细记录处置数量、单价、收款方式、接收方信息,确保收入完整核算,有据可查;
1.2 处置收入需计入 “其他业务收入”,不得直接冲减 “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杜绝 “ 隐匿收入”。
2.合规小贴士
制造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下脚料处置是高频涉税业务,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双重风险,其核心点为“确认收入”,制造业企业需建立专门的处置台账,规范核算,避免违规。
二、试生产、新产品研发
1.核心风险点及自查要点
1.1 试生产产品对外销售的,需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 “研发支出”或 “ 生产成本”,核算准确,不得混淆;
1.2 新产品研发需建立单独的研发项目台账,明确研发项目立项、研发人员、研发费用等信息,研发费用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归集,不得将生产费用计入研发费;
1.3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试制品对外销售的,其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同时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避免 “试制品销售不缴税” 的误区。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
3.合规小贴士
试生产、新产品研发是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环节,需准确区分 “研发活动”与 “ 生产活动”,规范核算研发费用和试生产收入,确保税收优惠享受合规、税款申报准确。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处置
1.核心风险点及自查要点
1.1 以自产货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扣除计税基础后计算纳税;
1.2 处置固定资产的,按规定申报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或简易办法计税)、企业所得税(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土地增值税(处置厂房);
1.3 资产处置需留存合同、评估报告、收款凭证、资产权属证明等资料,确保涉税资料完整,有据可查。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 )。
3.合规小贴士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处置属于 “重大涉税业务”,制造业企业需提前梳理涉税流程,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留存相关资料,避免因 “流程不规范、资料不完整” 引发税务风险。
四、关联交易
1.核心风险点及自查要点
1.1 关联方货物购销:需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定价,不得通过低价销售、高价采购转移利润、规避税款。 自查时需留存关联交易合同、定价依据(如市场公允价值、成本加成法计算资料);若定价明显偏离公允价,需准备合理说明材料;
1.2 关联方资金拆借:需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或支付利息,不得通过无偿拆借、超额收取或支付利息调节利润。若关联方借款超出债资比限制(金融企业 5:1,其他企业 2:1 ),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偿拆借资金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利息收入,要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3 关联方资产租赁:需按市场公允租金定价,不得通过免收租金、低价租金转移利润。 自查时需核查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证,确认租金价格与同类资产市场租金一致, 留存租金定价依据,避免因定价不合理引发税务风险;
1.4 关联交易资料留存:企业需按规定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包括关联关系说明、关联交易明细、定价原则、公允价证明等,若达到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如关联交易金额达到规定额度),需按时准备资料备查,否则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 )。
3.合规小贴士
制造业企业关联交易需坚守 “独立交易原则” ,避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规避税款;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是应对税务核查的重要依据,企业需按规定准备、 留存,若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建议提前咨询税务机关,降低纳税调整风险。
五、出口退税
1.核心风险点及自查要点
l.l 存在 “假自营真代理” “买单配票”等违规出口业务,并据此违规申报出口退税; 出 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与增值税进项发票、合同、物流单据信息不符,存在虚报出口数量、金额,或对出 口商品“低值高报”等虚假申报情形;违规申报出口商品代码,将征税商品申报为免税或退税商品,将低退税率商品申报为高退税率商品。 自查出口货物报关单、进项发票、购销合同、运输单据,与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金额是否完全一致,出 口业务是否合规;
l.2 出 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情形;收汇金额与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自查出 口收汇台账,核对收汇金额、收汇时限,确认是否按期足额收汇;
l.3 未按规定留存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或伪造、变造备案单证;备案单证保管不全、存放不规范,无法提供核查资料,面临退税追回、行政处罚。 自查是否按规定完整留存报关单、购销合同、运输单据、收汇凭证、委托报关等备案单证,保管期限是否达标;定期核查单证真实性、完整性,杜绝虚假单证、单证缺失;
1.4 出 口退税对应的进项发票为异常凭证、虚开发票,导致已退税款被追回且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企业面临追责。核查业务是否真实,接收的发票是否为异常凭证、虚开发票;
1.5 出 口货物不符合退税、免税条件,未按规定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缴税款、偷税风险。对单证不合规、逾期未收汇的出口货物, 自查是否按免税或征税申报处理;是否建立出 口货物台账, 区分退税、免税、征税业务,分类核算;
1.6 出 口退税相关合同、发票、物流、收汇备案单证留存不全,无法印证业务真实性,税务核查时无法自证合规。 自查是否完整留存出口业务全流程资料,做到业务流、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 “ 四流一致”,台账清晰、资料可查, 留存期限符合政策要求。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
3.合规小贴士
出 口退税属于生产型出口企业重大涉税业务,企业需提前规范全流程操作,严守业务真实、单证齐全、四流一致底线,精准把控备案、收汇、 申报抵扣各环节。严格遵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办理申报,杜绝虚假申报、违规退税、单证缺失等行为,完整留存全套备查资料,及时处理按视同内销征税、异常凭证追回已退税款等事项,主动防范退税被追回、行政处罚及涉税追责风险,保障出口退税业务全流程合法合规。
六、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是增值税法定退税制度,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覆盖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行业。企业需严格把控退税条件、 申报流程、资料留存,杜绝违规退税、虚假退税,防范涉税追责风险。
1.核心风险点及自查要点
1.1 纳税信用等级非A 级、B 级,或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内存在骗取留抵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被处罚两次及以上,违规申请留抵退税。核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确认信用等级为A 级或 B 级;核查近 36 个月涉税记录,是否无骗税、虚开、偷税处罚记录,满足退税主体要求;
1.2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是否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是否不符合行业范围要求,违规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对照现行政策,核对行业类型、经营期限等条件,确认完全符合退税标准; 已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的,如需享受需按规定缴回退税款;
1.3 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计入留抵税额,虚增留抵基数,违规骗取退税。复核进项税额抵扣明细,剔除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确保留抵税额真实准确;
1.4 按规定留存留抵退税申请资料、进项凭证、台账等备查资料,税务核查时无法自证合规。自查是否完整留存退税申请表、进项发票、抵扣台账、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保管期限是否达标,确保台账清晰、有据可查。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20 号 )。
3. 合规小贴士
留抵退税属于企业重大涉税事项,需严格恪守合规底线,坚持“ 真实业务、准确核算、合规申报”。企业需精准匹配现行退税政策,严把进项抵扣关,杜绝虚增进项、虚假申报行为,规范留存全套备查资料。主动开展退税前自查,不符合条件坚决不申报,已获退税的做好台账管理,严防退税款被追回、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风险,守住税务合规底线。
社会保险费合规管理
社会保险费是保障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制造业企业是用工大户,社保费合规是稳健经营的基石。自 2024 年7 月起,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全面优化,企业直接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缴费。企业需重点关注缴费工资申报、按时足额缴纳两大环节,避免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一、缴费工资核算与申报
1.核心风险点
1.1 未按国家规定工资总额范围核算缴费工资(如少计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1.2 未在每年 1 月规定的申报期内, 向税务部门申报全体职工的年度缴费工资;
1.3 同一职工在不同险种的缴费工资申报不一致(如养老按实发,医疗按基本工资);
1.4 新招职工未以其起薪当月工资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
1.5 随意调整已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如职工当年调薪即调整社保基数)。
2.合规自查要点
2.1 核查工资发放明细,确认缴费工资核算是否包含了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全部项目;
2.2 核查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申报记录,确认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已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2.3 核查企业内各险种申报情况,确认同一职工的缴费工资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申报中保持一致;
2.4 核查新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记录,确认以其起薪当月的工资为基数申报;
2.5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若需调低工资,需确认已准备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证明等材料,原则上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3.政策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4.合规小贴士
缴费工资≠基本工资,也≠缴费基数。企业应据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职工为起薪当月工资),税务系统会自动按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社平工资的 60%-300%)进行“保底封顶”,生成最终的缴费基数。这是计算社保待遇的基础,少报、漏报会直接损害职工权益,也为企业埋下法律风险。
二、申报缴纳与风险提示
1.核心风险点
1.1 未按月、足额申报缴纳社保费,导致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1.2 未按规定为离职、退休职工及时办理停保,造成多缴或影响职工再就业;
1.3 对社保费 “ 自行申报”理解有误,误以为税务部门会直接扣款而疏于操作;
1.4 因经营困难产生欠费后,未及时与税务、人社部门沟通,导致被强制执行。
2.合规自查要点
2.1 确认每月征期内(通常为全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完成社保费的 “ 日常申报”和 “费款缴纳”;
2.2 核查当月有离职或退休人员的,是否在申报前为其办理停保登记,并结清其在职期间所有社保费;
2.3 若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时缴纳,核查是否已按规定申请缓缴并经批准,避免直接欠缴;
2.4 核查 “纳税缴费信用” 中是否有社保费逾期申报或欠缴记录,该记录已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六条;《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2 号)。
4.合规小贴士
社保费申报是企业主动行为。操作流程为: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 每月日常申报 → 费款缴纳。社保费的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且需由企业全额承担,不得转嫁给职工。若未按规定申报,税务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缴纳、查询划拨账户、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社保费缴纳情况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逾期申报、欠缴将直接影响企业信用等级。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纳税缴费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履约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金字招牌”。防范信用失信风险,筑牢信用基石,充分享受守信激励政策红利,重点聚焦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用修复三个关键环节,助您在合规经营中行稳致远,畅享诚信红利。
一、信用信息采集“别踩坑 ”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企业信用管理的基础,直接影响信用等级认定结果,每一步都要规范到位。
1.核心风险点和自查要点
( 1 )注意基础信息与变更管理
核查信息一致性:税务登记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关键信息。
及时办理变更备案:一旦关键信息发生变更,必须在 30 日内完成税务变更备案;避免因信息未更新导致采集失真。
规范资料报送:梳理财务会计制度、银行账户信息、税收优惠备案资料等,确认已按规定时限报送税务机关;防止因资料缺失造成指标失分。
(2)关注申报与发票管理
确保申报真实准确:核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无漏报、错报情形(如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不实)。
发票全流程管控:核查发票领用、开具、保管全流程记录,确认发票开具与合同、资金流、业务流“ 四流一致”,杜绝虚开、虚抵、发票管理不规范(如发票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等情形,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3 )重视社保与非税收入管理
合规申报缴纳:核查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申报缴纳记录,确认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无欠缴、漏缴情形。
避免逾期欠费: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 出现逾期申报或欠缴记录引发扣分。
2.政策依据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12 号)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合规小贴士
建议企业自己搞个 “信用小账本”(信用信息台账),盯着基础信息、 申报信息、外部信息的变动情况,确保税务系统记载信息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一致,别让信用信息 “走样”。
二、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划重点 ”
为了方便快速掌握,您需要了解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分为经常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和外部信息三类,是信用级别认定的核心依据,核心风险集中在指标扣分、违规触发直接判级、外部信息联动等方面,需重点关注。
1.经常性指标核心风险点和自查要点
经常性指标涵盖税费申报、税费缴纳、发票管理、登记与账簿等日常涉税事项,是信用管理的重点领域。
( 1 )税费申报信息。税费申报或代扣代缴逾期(如增值税、工伤保险费逾期申报、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触发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指标扣分。需关注年度征期日历中的纳税缴费申报期限, 申报数据异常(如增值税零申报比例过高),确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无逾期申报情形。若因季节性停产、政策性减免税等原因导致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0 的,注意留存证明资料。
(2)税费缴纳信息。应纳税费款或代扣代收税费款未按时缴纳,产生欠缴记录导致大量失分。需核对企业科目汇总表和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科目明细,逐项核对应交税费申报缴纳情况,确认应纳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足额缴纳,无欠税余额。
(3 )发票管理。重点关注发票开具、作废、红冲、保管等不规范的情形(如发票损毁、遗失)。核查发票管理台账,确认发票管理合规,无虚开、虚抵等情形。
(4)登记与账簿。要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变更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等信息,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及时报告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
2.非经常性指标核心风险点和自查要点
非经常性指标主要涉及税务检查、涉税调查等不经常发生的事项,这些事项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甚至直接判为D 级。
( 1 )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触发直接判D 指标;
(2)偷税金额 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触发直接判D 指标;
(3 )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拒绝提供反避税调查资料的,拒绝、阻止或阻挠税务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检查的,触发对应的扣分指标扣 11分;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触发直接判D 指标;
(5)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触发直接判D 指标。
3.外部信息核心风险点和自查要点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如市场监管、金融、司法等部门的信用记录或其他权威机构对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评价结果,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
4.政策依据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12 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附件: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5.合规小贴士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指标得分+直接判级”模式。指标涵盖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制。
( 1 )起评分档位:指标信息齐全,从 100 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 93 分起评;经常性指标不齐全的,从 90 分起评。
(2)经常性指标管理:提前规划申报时间,确保税款及时缴纳;对零申报、异常申报等特殊情形,需单独留存说明资料, 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 )非经常性指标管理:企业可建立“重大涉税事项合规审查机制”,在关联交易、税收优惠适用等高风险领域提前排查,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并及时整改。
三、信用修复与复评的“通关秘籍 ”
如果对评价结果不满意、有异议该怎么办呢?纳税缴费信用修复与复评是企业改善信用状况的重要途径。
1.信用修复适用条件合规管理
( 1 )逐项检查所触发指标,确定对信用评价结果无异议;
(2)对照《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确认失信行为属于可修复范围;
(3 )确认失信行为是否已纠正完毕;
(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需确认信息公布期限是否届满;
(5 )非正常户需先申请解除非正常状态,再申请信用修复。
2.修复申请与办理合规管理
( 1 )税务端信用管理系统定期识别可修复指标并自动进行信用修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但系统未进行信用修复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进行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
(2)税务机关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业务办理,及时跟踪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3)建立修复后信用维护机制,避免同类失信行为再次发生。
3.复评与复核合规管理
( 1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
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 月申请复核;
(2)核查复评(核)申请理由是否具体,是否提供信用信息采集错误、评价指标适用错误等证据;
(3)检查《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确认申请理由是否明确,是否详细说明具体情况;
(4)确认申请材料是否详实,无虚假材料及虚假陈述情形;
(5)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
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 12 个月后申请复评。
4.政策依据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12 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附件:4.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5.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5.合规小贴士
诚信是金,及时纠错,及时止损。如何把 “信用窟窿”补成“信用加分项” ,核心是 “整改到位、条件匹配”。企业先搞清楚自己哪块“踩雷” 了(具体失信行为),再摸透整改要啥标准、啥时候截止、提交什么资料等,确保申请前已完全满足修复条件,才能提高修复成功率。
修复完成后别松劲儿,需强化日常信用管理,避免因同类问题影响信用状况。复评与复核申请前需充分收集证据材料,明确异议焦点;过程中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核查,确保异议事项得到充分核实;结果确认后及时更新信用相关的资质证明和应用材料。
附 则
本手册参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编制,若后续税收政策发生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如有疑义, 以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山东): 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chinatax.gov.cn
山东省税务局官网政策法规库: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col/col5/index.html
济宁市办税地图: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