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础信息
信息来源:江苏省税务局官方普法视频、新华网江苏官方发布案件纪实
涉案主体:南京众山电池电子有限公司
核查所属区间:2021 年 —2023 年
案件核心:税务大数据跨维度比对,企业研发材料投入规模与研发电力耗用、研发设备折旧数据逻辑背离,形成风险疑点
官方披露完整案例经过
(一)大数据风险识别阶段
税务机关依托汇算清缴智能风险指标开展行业扫描,抓取企业申报多组数据交叉校验:
企业 2021-2023 年持续申报大额研发费用,2022 年研发费用同比增幅达42.27%,直接材料投入占研发费用比重偏高;
同期纳税申报中,研发活动对应的燃料、动力(电力)消耗金额长期为 0,无匹配研发用电记录;
研发项目数量、研发总投入逐年上升,但账面列支研发专用设备折旧金额基本无变动,数据逻辑无法相互印证;
系统标记该企业为高风险对象,启动线下立案核查程序。
(二)实地核查取证阶段
稽查人员赴企业生产厂区、财务部门开展现场核验,逐项调取凭证、台账、车间记录:
调取厂区电力分户计量单据、车间用电台账,区分量产车间与研发试验区用电数据,确认研发区域无持续性试验用电;
查阅研发项目立项书、试验日志、设备使用登记、领料单据,多数归集研发费用对应的项目无试验过程记录,领料单未区分生产、研发用途;
约谈企业财务、生产、研发负责人,企业确认三类核算问题:
① 未区分生产、研发人员工时,生产线人工工时全额计入研发人工;
② 生产耗用原材料未单独区分,全部归集至研发直接材料;
③ 生产研发共用设备无工时使用记录,折旧费用依靠估算比例分摊,无留存分摊底稿。
(三)涉税事实
企业未按政策规定对生产、研发共用人员、设备、能源、材料建立合理分摊机制,无配套使用记录与分摊底稿,将全部生产经营支出并入研发费用核算,违规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2021-2023 年累计多归集研发费用357.88 万元,形成虚假纳税申报。
三、政策依据实务问答
Q1:生产、研发共用机器设备,折旧、电费、设备租赁费能否全额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公告原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租赁费、燃料动力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生产线、研发区共用设备,未区分研发用电、生产用电,无设备使用工时台账,将全部电力、设备折旧计入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不符合本条政策要求。
Q2:研发车间无对应电力消耗记录,仅账面列支大额设备折旧,是否合规享受加计扣除?
A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政策原文:研发费用直接投入包含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仅实际用于研发试验的能源支出方可纳入加计扣除基数;用于研发与非研发共用设备的燃料动力费,需按合理比例分摊并留存记录,无分摊资料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账面大额列支研发设备折旧,但研发区域无持续电力耗用记录,无能耗分摊底稿,相关支出不满足本条归集条件。
Q3:研发人员同时负责生产线生产,工资薪金能否全额归集研发人工加计扣除?
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公告原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未区分生产、研发人员工时,生产线人工全额计入研发人工费用,无工时分摊计算底稿,违反本条归集要求。
Q4:未按政策规范归集研发费用,多申报加计扣除形成少缴企业所得税,适用哪条监管规定?
A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口径: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予以行政处罚。
企业将生产耗用材料、人工、能耗违规归集至研发费用,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情形,稽查机关依据本条开展税款追缴、处罚处理。
四、税务机关监管口径
大数据监管口径:税务部门依托电力、财务、申报多维度数据联动校验,把 “大额研发材料、零研发能耗、折旧不匹配” 列为新能源制造行业重点风险指标,常态化开展数据体检推送风险提示。
政策执行导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以研发活动真实发生为前提,材料、水电、设备折旧、人工工时需形成完整证据链相互佐证;共用场地、设备、人工必须留存工时、能耗分摊底稿,无分摊记录对应的支出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行业管理表述:针对电池、新能源制造企业生产研发混用场景多发特点,持续强化事前辅导、事中数据校验、事后专项稽查全链条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研发费用辅助账核算。
五、官方披露处置结果
2025 年 7 月,稽查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调减违规归集研发费用,追缴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53.90 万元;按规定加收税款滞纳金;
依法处以税务行政处罚;上述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100.23 万元,全部款项已足额追缴入库。
六、行业实操提示
1、区分生产、研发用电管理,搭建分户计量机制,按月留存电力消耗台账、能耗分摊计算资料;
2、完善研发过程留存资料,规范保管项目试验日志、领料区分单据、设备使用工时登记册;
3、规范研发支出辅助账归集,针对生产、研发共用人员、设备、原材料,建立固定分摊标准并完整留存分摊底稿;
4、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前,完成研发投入与能耗、设备使用记录交叉核验,保证研发活动相关数据能够相互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