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1)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思考问题

上述发票中:专家评审费刚刚好1000元,为什么是“免税”呢?
起征点政策中: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包括1000元,但是销售额是不含税的。
计算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1000元,不需要“换算”不含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