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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26
2026-06-26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数据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重〔2026〕24号  发布时间:2026-06-26   
 

各设区市科技局、数据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高地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高质量科学数据集建设,赋能“人工智能+科学”创新体系建设,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数据局

2026年6月18日

 

浙江省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科学数据资源管理,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数据库和人工智能就绪高质量科学数据集,推动科学数据价值挖掘和高效利用,赋能“人工智能+科学”创新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科学数据,是指利用省级政府预算资金支持产生的,可用于支撑科学发现、技术创新以及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与推理等活动的数据,具体包括:

(一)原始数据: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的数据;

(二)衍生数据: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加工、整理、计算、标注、建模等处理后的派生数据、中间数据及结果数据;

(三)关联数据:基于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在科研活动中形成并用于支撑论文、专利、专著等科研成果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模型参数、评测报告等。

第三条 利用国家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汇交,并在全省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服务平台备案。鼓励其他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参照本办法开展汇交与共享。

第四条 科学数据汇交不改变其原有权属,鼓励各单位对具有独创性、实用性的科学数据进行数据知识产权、数据产权等相关登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科学数据管理机制和标准规范,协调推动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和共享使用,推动开源开放建设全省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科学数据中心及领域分中心(以下简称“科学数据中心”),打造科学数据资源化与科学智能的统一底座。

省科技厅在履行科学数据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统一在公共数据平台进行规范编目、按需归集与共享。

第七条 科学数据中心是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服务的主要载体,由省科技厅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立,主要职责是依托共享服务平台开展数据整合汇交、分级分类、分析挖掘、质量评估、开放共享等服务,建设可用于开发和训练模型的科学语料库,支撑科学基础模型和智能体开发,保障科学数据安全。

第八条 省级科技计划主责单位负责指导及监督本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学数据汇交、管理与共享。地方科技局负责指导及监督本地区科学数据汇交、管理与共享。

第九条 科研机构、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本单位数据管理、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体系,明确科学数据管理岗位职责,监督科研团队开展数据汇交。

有条件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创平台应设立科学数据官,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科学数据管理制度,统筹开展数据管理与治理,推动数据共享。

第十条 科研团队负责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科学数据的管理,组织编制科学数据管理计划,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数据采集、整编和质量控制,组织开展科学数据的汇交,并对汇交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汇交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学数据汇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实体、数据描述信息、数据辅助工具软件等。

法人单位可在本单位保存数据实体,向科学数据中心汇交数据描述信息和访问接口信息,通过统一的数据发现与调度机制实现跨机构访问和共享。

第十二条 利用省级政府预算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在签订任务书时应提交科学数据管理计划,明确产生的数据类型、数据格式、汇交时间、共享方式等内容,作为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验收前,将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汇交至科学数据中心。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审核通过后出具科学数据汇交凭证。汇交凭证应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未按要求汇交数据的,不予验收。

第十四条 利用省级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完成的学术论文在学术期刊发表并提交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后一个月内将数据汇交至科学数据中心。

第十五条 科学数据中心建立数据质量审核机制,通过自动化工具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项目承担单位整改。

第十六条 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规定,依据数据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经济运行、以及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数据汇交完成后适时进行重新定级。

第十七条 科学数据中心应根据科学数据分级结果,建立差异化的存储与管理机制,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 共享与使用

第十八条 省级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分级分类进行开放共享。根据数据级别制定差异化的共享策略,明确科学数据共享条件和共享对象。

第十九条 科学数据中心发布科学数据目录,分级分类提供数据在线检索、使用申请、下载及调用等服务。数据使用方通过科学数据中心提交使用申请,通过审核后可使用所申请的数据。

第二十条 数据使用方须明确数据使用场景,严禁以任何形式对数据进行转售或二次分发,数据使用期满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本地副本。

第二十一条 鼓励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和创新应用,构建可支撑大模型训练、跨学科研究的高质量科学数据集,推动科学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合,释放科学数据价值。

第二十二条 科学数据使用方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使用共享科学数据形成科研成果的,应注明数据来源。

第五章 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科学数据中心、法人单位应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制定完善的科学数据使用流程和安全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采用数据空间、区块链、隐私计算、可信执行环境等技术,在数据不出域的情况下实现数据共享利用。探索建立科学数据溯源与审计机制,确保数据来源可追溯、数据使用可记录、违规行为可追责。

第二十五条 科学数据中心应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采用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水印溯源等技术手段,防范数据泄露、篡改和滥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科学数据自主可控与安全利用。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激励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定期开展科学数据汇交共享工作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科研机构、省级重大科创平台等年度绩效评价、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明确科学数据的成果属性,将高质量科学数据作为研究成果纳入科研评价体系。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积极推动在科学技术奖励中充分体现科学数据的贡献,将在科学数据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推广情况纳入科技成果类别。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项目、平台、人才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开展科学数据汇交、治理、共享及开发利用,支撑打造高质量科学数据集和新兴学科数据库。对于在科学数据汇交、治理、共享及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在数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学数据管理人才培训、交流与激励体系,将高质量数据集产出、科学数据成果等纳入职称评定、科技人才计划评选范畴。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记入科研诚信档案、限制参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处理。

(一)未按规定编制或执行科学数据管理计划、汇交科学数据,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汇交的科学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影响共享使用;

(三)未经同意超范围使用科学数据;

(四)违反科学数据管理、使用及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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