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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09
2026-06-09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规〔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6-0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我委修订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附件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1日


附件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保障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委托咨询评估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5〕1362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按规定委托有关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并在统筹考虑咨询评估意见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开展委托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投资咨询评估的工程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质量优先、择优劣汰的原则做好咨询评估机构的遴选和日常管理,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提高咨询评估工作质量,并按《委托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标准》(附件1)支付咨询评估费用。


省发展改革委各主办处室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开展委托咨询评估工作、作出投资决策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除保密要求较高的事项外,省发展改革委各主办处室应当通过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委托咨询评估的申请、审核、质量评价等。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外,应当通过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选定咨询评估机构,确需通过指定方式确定的,主办处室应当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后,报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咨询评估范围以外的任务,其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其他规定。


第二章 咨询评估的范围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相关规划(含规划调整),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编制或核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规划或方案;


2.项目建议书,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初步设计(概算),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5.项目申请材料,指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以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项目审核及复核材料;


6.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按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或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等预算安排的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等;


7.节能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节能报告;


8.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二)投资决策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对本条上一款中的相关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重大项目后评价;


3.省预算内投资专项及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投资效益评价。


(三)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需开展的其他投资咨询评估事项。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具备条件时,可指定具有相关职能的下属单位对初步设计(概算)实行专业非盈利评审,不再委托相应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九条 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


(三)优先考虑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省部级规划的编制和评估(含中期评估),以及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初步设计(概算)、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节能报告评估及重大项目后评价业绩共不少于 10 项(特殊行业除外)。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承担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实行封闭性管理。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的程序是:


(一)根据有关处室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按照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依照质量优先的原则,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特殊专业或事项除外);


(三)履行委内决策程序后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签订承诺书。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对咨询评估机构调整一次,也可根据业务需要,对部分专业涉及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主办处室应当就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等,加强对相应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和交流,不断提升咨询评估工作质量。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对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内控情况等,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主办处室应当通过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以下程序选取具体委托事项的咨询评估机构:


(一)分专业将咨询评估机构录入系统;


(二)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随机初始排队,并按照初始顺序确定评估机构;


(三)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即排至队尾;咨询评估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接受任务的,应提交书面说明,然后排至队尾。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接受任务。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外,应当按照以下流程选取咨询评估机构:


(一)主办处室通过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二)主办处室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即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业务指导或事前咨询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承担同一事项的编制、业务指导或事前咨询工作的机构,以及与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


(三)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直至符合回避原则;


(四)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由主办处室按照《委托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标准》(附件1)确定评估费用,填写《咨询评估委托书》,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报主管主任审定后登记、盖章,送达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


(五)《咨询评估委托书》发出后,承担该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如不接受该项任务,需在《咨询评估委托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正式来文说明有关情况;主办处室按照规定重新确定承担该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对于确需通过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后,报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主办处室应当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严格遵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对于承担涉密项目咨询评估任务的,主办处室应与相关咨询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做好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主办处室应当明确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总体要求、政策界限和评估要点等,加强对咨询评估过程的跟踪指导,及时掌握咨询评估工作进展,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不得一托了之。


主办处室提出指导意见时,应当符合有关政策要求,不得违规干预咨询评估机构的正常工作及其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机构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处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主办处室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主办处室应当在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中上传延期申请文件和主办处室同意延期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评估工作中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应该由主办处室书面通知项目单位,或经主办处室同意后由咨询评估机构书面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的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技术方案复杂或分歧意见较多的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等,可以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任务。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对咨询评估工作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质量管控机制,不断提升咨询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专家遴选并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对专家参与咨询评估的全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主办处室的沟通衔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评估重点等,按照随机原则和回避要求抽取专家,统筹好人力资源、工作进度等,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格式规范要求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其他参与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督促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认真履行职责,支持和引导专家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发表评估意见。


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专家应严格控制咨询评估有关情况的知悉范围,不得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事项。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不得就咨询评估事项向涉及的项目单位和有关地方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和有关地方摊支成本。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评估业务和市场化业务的隔离机制,不得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加强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人员特别是外聘专家的廉洁管理。


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人员不得违规与项目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得违规收受利益相关方礼品礼金、接受宴请或参与影响咨询评估公正性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专家不得擅自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方式对外发表与委托咨询评估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第三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及其涉及的数据资料、承诺书、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保证全过程可追溯。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主办处室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


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评价结果分为较好、一般、较差。其中,作出“一般"“较差"评价的,应简要说明咨询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可视情况要求咨询评估机构对报告进行修改;作出“较差"评价的还可视情况委托其他咨询评估机构重新开展咨询评估。


第三十五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


对咨询评估报告首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固定资产投资处和主办处室对其进行约谈;对累计两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一年内不再委托其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对累计三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在合同期限内不再委托其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第三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人员配备、相关处罚和奖励情况;落实咨询评估工作规范情况;咨询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三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商主办处室,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投诉举报核实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再委托其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第三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委托其开展部分或全部专业的咨询评估工作;涉嫌违法的,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一)咨询评估报告经第三方机构评价有重大失误的;


(二)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省级资金;


(三)未与主办处室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经核查已不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


(六)单位相关负责人存在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影响咨询评估公正性;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咨询评估工作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及时移送有关方面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评估费用的安排


第四十条 评估费用列入年度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由固定资产投资处负责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十一条 主办处室在将具体项目的《委托评估通知单》送交咨询评估机构时,应与其核实评估费用。


第四十二条 评估费用确定后,由主办处室填写《委托评估费用审批表》报经主管主任审签后,按财务支出有关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将评估费用支付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规〔2024〕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委托但尚未完成的评估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委托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1:委托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标准


附件1-2:主办处室与咨询评估机构保密协议


附件1-3: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附件1-4: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

 

 

附件1-1

 

委托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标准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费用标准

单位:万元

注:1.资金申请报告评审费、专项建设规划评审费、投资管理中期评估、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或效益(绩效)评价和后评价评审费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计算。


2.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亿元及以下的采购费用,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项目估算投资额300亿元以上的按300亿元计。


插入法计算公式:费用=区间最低档费用+(区间最高档费用-区间最低档费用)×(项目估算投资额-对应区间最低投资额)÷(对应区间最高投资额-对应区间最低投资额)


 


附件1-2


 


保 密 协 议


 


甲方:省发展改革委 XX 处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加强保密管理、落实保密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省发展改革委XX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所涉及的有关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责任


(一)乙方对承担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二)乙方应与参与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相关人员和专家签订保密承诺书。


(三)乙方应当按照工作秘密载体管理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传输手段等,确保相关的文件、数据可管可控。


(四)乙方对参与人员、工作设备等管理要有严格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参与人员除遵守本单位保密管理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保密管理规定。


二、违约责任


乙方未履行上述保密责任造成内容泄露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双方已经签署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并追究责任。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3


 


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自愿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了解咨询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肃认真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严格把控评估质量。本机构对咨询评估工作质量负主体责任,将主动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和固定资产投资处的沟通衔接,准确把握咨询评估任务的政策界限、评估重点等。建立健全全流程质量管控机制,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咨询评估任务。


二、严格加强专家管理。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专家遴选并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对专家参与咨询评估的全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价。


三、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事项,严格控制咨询评估有关情况的知悉范围。


四、严格做好利益回避。按照随机原则和回避要求抽取专家。建立健全咨询评估业务和市场化业务的隔离机制,不得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严格加强廉洁管理。加强本机构人员和外聘专家的廉洁管理,未经允许不与项目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得违规收受利益相关方礼品礼金、接受宴请或参与影响咨询评估公正性的其他活动。


六、严格遵守宣传要求。未经允许不擅自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方式对外发表与咨询评估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七、严格做好档案管理。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及其涉及的数据资料、承诺书、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保证全过程可追溯。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机构自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一切后果。


承诺机构负责人签名:承诺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


 


本人自愿参加_____________(机构名称)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的咨询评估工作,了解咨询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肃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规范履行职责。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准确把握咨询评估任务的政策界限、评估重点等。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发表评估意见。


二、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事项,严格控制咨询评估有关情况的知悉范围。


三、严格保障公平公正。本人及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人,不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参与影响评估公正性的任何活动。涉及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及时主动声明并严格落实回避要求。


四、严格廉洁自律管理。未经允许不与项目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违规收受项目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自觉抵制说情打招呼、违规打探评估进展、干预评估工作正常开展等行为。


五、严格遵守宣传要求。未经允许不擅自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方式对外发表与咨询评估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发展改革委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评审程序,保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5〕1362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及省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事项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依据、申报材料清单、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评审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评审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纳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范围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国家及省有关文件有评审、审查和论证等明确要求的事项;二是上报国家由国家进行评审的资金申请报告,如需要先期省级审核的事项;三是经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的,确需纳入评审范围的其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事项。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承担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实行框架协议管理,从本委确定的委托咨询评估机构中选择,原则上通过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特殊情形除外。


第六条 资金申请报告评审分为批次和单个项目评审,为保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事项的公平和公正,按照第四条列示的评审范围,业务处室每次提请的批次或单个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作为一个事项在委托评审系统提交《咨询评估委托书》和《委托评估费用审批表》。


第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后,应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评审报告格式、深度和附件等须达到每一批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文件要求。国家项目须出具单个项目的评审报告,省级项目只需出具批次项目资金申请总体评审报告,需要附单个项目打分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评审费用列入年度省预算内重大项目前期费,由固定资产投资处下达投资计划。业务处室在将项目的《委托评审通知单》送交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时,按照计费公式确定评审费用,评审费用的计取依据具体如下:


(一)评审费用包括:


1.专家评审费;


2.评审会议费用:住宿费、餐费、其他费用(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印费等);


3.代扣代缴专家个人所得税;


4.基准收益;


5.增值税金。


(二)费用计取标准


1.专家评审费:2000元/人.天(税后)。


2.评审会议费用:450元/人.天,按照《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会议分类要求,专家评审会参照省级四类会议管理,具体如下:


(1)定额标准:住宿费260元/人.天,餐费130元/人.天,其他费用60元/人.天。


(2)评审会议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评审会议费用的结算上限,业务处室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评审费用,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其中,住宿费最高不得超过350元/人.天。


3.代扣代缴专家个人所得税:专家评审费*20%(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


4.基准收益率:15%。


5.增值税率:*6%(一般纳税人)。


第九条 评审会专家数量、工作人员数量和会议天数视需评审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个数确定,具体如下:


(一)评审会议聘请专家人数视具体评审任务而定,国家项目每次评审一般不超过5人,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评审任务可适当增加1—2人;省级项目批量评审可实行分组评审,每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5人,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评审任务可适当增加1—2人。


(二)评审会议工作人员人数根据专家人数确定,国家项目评审每5名专家配1—2名工作人员,每次评审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3人;省级项目批量分组评审每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名。


(三)申报国家项目评审会议,5名专家单日评审项目数不少于6个,6—7名专家单日评审项目数不少于8个;申报省级项目评审会议,5名专家单日评审项目数不少于10个。


第十条 上报国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结算评审费的项目个数按照上报国家正式文件中的项目个数为准,申请省级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结算评审费的项目个数按照省里下达项目批复的正式文件中的项目个数为准,向上可有不超过40%的浮动空间。


第十一条 评审费用确定后,由业务处室填写《委托评审费用审批表》报经主管主任审签后,按财务支出有关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将评估费用支付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除项目咨询评估外的其他评审事项均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规〔2024〕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受理但未完成评审的项目,适用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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