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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09
2026-06-09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有关要求的补充通知
鄂农发〔2026〕43号  发布时间:2026-05-29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经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省分行、省税务局、湖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现就《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鄂农发〔2024〕27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不得推荐申报的情形


(一)企业成立未满两个会计年度。


(二)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含失信被执行人)。


(三)企业银行征信存在不良记录。


(四)企业提交的会计报表数据与财政部有关网站(https://acc.mof.gov.cn,下同)深度查验报告编码和财务报表关键指标查验数据不一致。


(五)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相关核查标准


(一)固定资产。按申报材料中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现值认定。


(二)纳税要求。企业截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应不存在欠缴税款情形。企业提供的纳税情况证明中,应明确说明是否存在欠税情况。


(三)利益联结。企业与农户建立的利益联结机制应当可靠、稳定,并具备明确的契约关系。申报企业须提供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户等签订的订单合同、委托生产合同、入股协议、利润返还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带动农户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出具证明材料。


(四)会计报表。企业提交的财务会计报表需在财政部有关网站备案赋码。集团公司应提供集团财务合并报表说明。


三、加强非监测年份跟踪管理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各级各类项目审计、专项检查等,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日常跟踪管理。对不在监测年份但出现《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企业,及时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规范企业更名备案程序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注册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盖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公章的企业变更(备案)信息、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县级、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备案。


五、压实市县审核责任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申报材料审核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对企业(含跨县市区经营的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在报送推荐意见前,应通过实地走访、查阅原始凭证、比对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核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被推荐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各级推荐企业名单须经本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严肃工作纪律


认定和监测期间,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抽查申报企业材料。经查实企业存在材料重大缺漏、虚假、伪造等情形的,取消该企业当年申报资格,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反馈。联系人:汤婷婷;联系电话:027-87667236。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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