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直管金融监管支局:
为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支局贴身监管优势,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授权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的通知》(金规〔2025〕23号),结合河北辖内实际,决定将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下放至辖内各金融监管支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河北省辖内各金融监管支局负责办理本通知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所述的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
二、可由金融监管支局受理、审查和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二)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的除外)。
三、可由金融监管支局承担监管职能的报告事项包括:
(一)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支行行长和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等;
(二)辖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法人机构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法人机构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动的事项,以及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任职等事项;
(三)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支公司、营业部经理,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任职等事项;
(四)辖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授权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或业务负责人。
四、各金融监管支局承接相关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后,一并负责与之相应的许可证制发与管理。按照《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许可证保管、领用、制作、用印、换发、收缴、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并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保密管理。省局和各金融监管分局应做好许可证制发与管理工作衔接交接,并统筹做好空白许可证调配。
五、各金融监管支局应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各类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的工作流程及职责,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应加强行政许可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规范。应加强对市场准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的学习,确保严格依法依规行政,加强与省局或上级金融监管分局的沟通交流,切实提升市场准入工作质效。
六、省局和各金融监管分局应为金融监管支局配备必要软硬件设备提供支持,有序设置辖内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和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权限,并做好系统管理工作。相关系统权限设置应与此次下放事项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扩大支局负责的事项范围,系统管理权限原则上不下放支局。应加强对金融监管支局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下放工作有序衔接。
七、相关事项下放后,省局和各金融监管分局应加强市场准入后评估,督促支局依法合规、高质高效办理准入事项,建立授权动态评估调整机制,主动跟进、动态评估金融监管支局办理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授权下放的相关事项。省局和各金融监管分局在受理审批相关县域机构准入事项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金融监管支局的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批复文件可以抄送支局,让支局及时掌握辖内机构重大准入事项和机构(如县农商银行)高管变动情况。并指导金融监管支局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衔接。
八、监管权限正式下放前省局或金融监管分局已经受理、尚未批复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由省局或金融监管分局作出决定;正在办理的报告事项,仍由省局或金融监管分局办理。
河北金融监管局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