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
交易所会计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河北财税法规
c6ft488js9r7
全文有效
2026-06-09
2026-06-09
河北金融监管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的通知
冀金规〔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5-18   
 

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直管金融监管支局:


为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支局贴身监管优势,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授权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的通知》(金规〔2025〕23号),结合河北辖内实际,决定将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下放至辖内各金融监管支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河北省辖内各金融监管支局负责办理本通知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所述的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


二、可由金融监管支局受理、审查和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二)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的除外)。


三、可由金融监管支局承担监管职能的报告事项包括:


(一)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支行行长和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等;


(二)辖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法人机构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法人机构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动的事项,以及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任职等事项;


(三)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支公司、营业部经理,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任职等事项;


(四)辖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授权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或业务负责人。


四、各金融监管支局承接相关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后,一并负责与之相应的许可证制发与管理。按照《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许可证保管、领用、制作、用印、换发、收缴、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并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保密管理。省局和各金融监管分局应做好许可证制发与管理工作衔接交接,并统筹做好空白许可证调配。


五、各金融监管支局应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各类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的工作流程及职责,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应加强行政许可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规范。应加强对市场准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的学习,确保严格依法依规行政,加强与省局或上级金融监管分局的沟通交流,切实提升市场准入工作质效。


六、省局和各金融监管分局应为金融监管支局配备必要软硬件设备提供支持,有序设置辖内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和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权限,并做好系统管理工作。相关系统权限设置应与此次下放事项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扩大支局负责的事项范围,系统管理权限原则上不下放支局。应加强对金融监管支局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下放工作有序衔接。


七、相关事项下放后,省局和各金融监管分局应加强市场准入后评估,督促支局依法合规、高质高效办理准入事项,建立授权动态评估调整机制,主动跟进、动态评估金融监管支局办理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授权下放的相关事项。省局和各金融监管分局在受理审批相关县域机构准入事项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金融监管支局的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批复文件可以抄送支局,让支局及时掌握辖内机构重大准入事项和机构(如县农商银行)高管变动情况。并指导金融监管支局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衔接。


八、监管权限正式下放前省局或金融监管分局已经受理、尚未批复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由省局或金融监管分局作出决定;正在办理的报告事项,仍由省局或金融监管分局办理。


 


河北金融监管局


2026年5月18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