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河南、天津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正草案一些重要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规范财务秩序,遏制财务和审计造假方面作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对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总体性要求,以充分发挥其作为财会监督专业力量的重要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提高审计质量,拓展服务网络,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诚信建设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主线,客观、独立、公正是注册会计师开展执业活动的基本要求,建议进一步明确坚持诚信、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现行法第二十一条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禁止行为的规定,明确了明知而为的和按规则应知的认定,有利于准确界定违法行为和责任。修正草案删除了该条中明知、应知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中易产生不同认识。如果恢复现行法中明知、应知的规定,同时结合本次修法增加的未保持应有职业怀疑的规定,能够更好适应处理各种违法情形的需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应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自身创新发展方面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现行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注册会计师协会职责的规定中增加一款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为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拓展业务领域,实现创新发展提供支持。
五、修正草案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对法律责任作了修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处罚规定,做好有关法律条款之间的衔接,体现从严监管、精准处罚、过罚相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正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被审计单位等不得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文件及相应法律责任;二是明确委托人、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串通、唆使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三是增加一条专门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考虑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业务范围差别较大且多数是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条款中罚款的下限不规定具体数额,对暂停业务作进一步细化,以便于主管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到过罚相当。
六、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做好本法与有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正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不服有关机构不予注册,注销、撤销注册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做好衔接。二是根据有关方面规范失信惩戒措施设置的要求,考虑到有关社会信用建设的法律尚在研究当中,其中关于失信惩戒的各项具体制度如方式、程序等尚不确定,本法中可不对失信惩戒作具体规定,实践中继续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现有惩戒规定执行。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在修正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意见提出,应当加强监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避免不必要的频繁重复检查,提升监管实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认为,避免多头执法是实践中的共性问题,国务院已经作了专门部署,要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推动监管信息共享,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建议有关部门在本法实施中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相关要求。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6月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基层相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企业、专家学者等就修正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正草案从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完善监督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为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共识,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经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