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交流互动”栏目会计核算问题解答10
财政部会计司通过其官网“交流互动”栏目,就企业和公众关心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权威解答。本文汇集了该栏目发布的10个问题解答,内容涵盖增值税会计处理、收入准则应用、金融工具准则衔接及财务报表列报等实务热点,旨在帮助实务工作者准确理解并运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专栏期末不要求结转
留言编号:0822-3669524
回复时间:2021-05-12
咨询问题:《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科目余额是否可以在年底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结转为0。理由:目前《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并没有要求或允许或提及把这两个科目年底结转的事,但现实问题是,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越累越大,常年积累下去,会行程一个非常大的金额,虽然因为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一般是为0的,三级科目余额对报表什么的没有影响。个人建议,应交增值税三级科目,年底结为0,因为这些数据越累越大,实在是没有什么用处。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留言编号:1323-3668364
回复时间:2021-05-12
咨询问题:领导,好!依据财税[2012]15号 文件,“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企业发生上述支出,计入“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借方。依据最近的准则问答,如果当期发生的这项抵减税额,是否要计入“其他收益”?企盼领导回复。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36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3.合同资产发生减值,明确使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留言编号:0506-3667933
回复时间:2021-05-12
咨询问题:实施问答和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但是金融工具准则中,预期信用减值模型中包括合同资产,这种情况,确认减值损失就应该用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这是两种准则的冲突吗?到底应该用信用减值损失还是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合同负债不含增值税,应价税分离
留言编号:8879-3667031
回复时间: 2021-05-12
咨询问题:根据新收入准则,有合同的预收账款已通过合同负债核算,审计时函证往来时函证合同负债表明合同负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合同负债价税分离的会计核算会导致业务往来核对无法一致,预收账款形成的合同负债需要价税分离吗?合同负债该不该作为审计函证部分?如何正确理解合同负债?(行业:建筑业)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您所咨询的审计函证相关问题,请咨询中注协。
雁言税语按,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5.BOT业务按照收入准则进行处理
留言编号:5087-3665862
回复时间:2021-05-12
咨询问题:会计准则解释14号中废止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中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 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以后BOT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集团内的母、子公司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留言编号:6275-3665679
回复时间:2021-05-12
咨询问题:请问独立核算下的企业集团内的子公司是否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该子公司符合小企业规格)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7.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原权益工具投资累计减值损失原则上应转入其他综合收益,实务简化,允许不对累计减值损失做出处理
留言编号:8859-3665373
回复时间:2021-05-13
咨询问题:老师,您好!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将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准则第十九条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按当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来看,是否可以转回,其转回是否可调整到期初留存收益。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和七十八条,本准则实施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企业应当追溯调整。在本准则施行日,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企业应当以该日的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根据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考虑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追溯调整。
因此,在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不做处理,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原则上应当转入其他综合收益,实务上出于简化考虑,允许不对累计减值损失做出处理;该权益工具新账面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8.机票代理净额法下的积分适用收入准则额外购买选择权规定,应按佣金收入分摊交易价格,而非按销售额分摊
留言编号:6917-3665277
回复时间:2021-05-12
咨询问题:机票代理服务行业收入确认使用净额法,即收入为代理佣金,同时为客人发放积分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发放,此时积分的会计处理是否适用于收入准则中的额外购买选择权,如果适用是否应按照佣金收入分摊而不是销售额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五条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9.一般企业出租业务的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7069-366432
回复时间:2021-05-13
咨询问题:本公司不是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但购入一批建筑用模板,可以设置“经营租赁资产”科目么?计入此科目中?并在使用过程中计提相关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会计科目。“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建造承包商的钢板模,且具有不同的摊销核算办法。“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因此,如果租赁业务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其租赁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其相关折旧或摊销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10.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摊销)年限(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不得归类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
留言编号:5970-3663556
回复时间: 2021-05-12
咨询问题: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摊销)方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摊销)年限(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请问一下,长期待摊费用明细科目余额的列报按照这个规定,应该是填列到“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么?能解释下这个原理么?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通常反映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或摊销、折耗)方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或摊销、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折旧(或摊销、折耗)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因此,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长期待摊费用余额仍列报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中。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