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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充值返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如何解决呢?
发布时间:2026-06-29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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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充值返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如何解决呢?

 

解答:

与充值 / 消费行为直接绑定、存在对价关系的返利 / 赠送,属于价格折扣或买赠,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无对应对价、随机无偿取得的所得,需按规定缴纳个税。

一、不征收个税的场景(绝大多数常规充值返利属于此类)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第三条。

1.充值赠送储值金额或本商场消费券

具体情形包括充 1000 元送 200 元储值额、充 1000 元送本商场无门槛或满减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仅可在本商场消费使用)。此类赠送属于商业折扣,本质是对未来消费的价格让利,用户取得的赠送部分不能自由支配,仅用于抵扣本商场消费款,不构成应税所得。

 

2.充值同时赠送实物或服务

具体情形包括充 1000 元送食用油、大米、家电等实物,或赠送免费停车年卡、配套服务等权益。此类赠送属于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同时给予赠品”,与政策明确举例的 “预存话费送手机” 性质完全一致 —— 充值本质是预存消费款,属于提前购买商场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赠送以用户充值为前提、存在对价;无论赠品是商场自产还是外购、是本商场商品还是第三方购物卡(如京东 E 卡、加油卡),均属于不征税范围。

3.充值后消费累积的积分兑换礼品或返利

具体情形为充值后消费累计积分,用户使用积分兑换实物、储值额,或直接抵扣消费款。此类兑换属于 “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是用户前期消费的对价反馈,不征收个税。

4.与充值、消费绑定的现金返还

具体情形包括充值满一定金额直接返还现金(到微信、支付宝等可自由支配账户)、消费后按消费比例返还现金红包。根据税务总局执行口径,个人因购买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取得的现金返还,属于价格折扣或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需要征收个税的场景

1. 充值后额外抽奖的中奖所得

场景:充值即可参与抽奖,抽中的现金、实物、卡券等

政策:财税〔2011〕50 号第二条第 3 项:累积消费达到额度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获奖所得,按 「偶然所得」 适用 20% 税率全额计税。

2. 无充值 / 消费前提的无偿赠送

场景:店庆 / 开业时无论是否充值,随机向到店人员赠送现金 / 实物 / 通用卡;无门槛扫码领取的现金红包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第三条: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个人赠送礼品,按 「偶然所得」20% 税率计税(具有折扣性质的消费券除外)。

3. 推荐他人充值的返利 / 佣金

场景:老客户推荐新客户充值,商场给予老客户的现金、储值额、礼品奖励

性质:该所得是推荐人提供推广服务取得的报酬,不属于自身充值的对价,应按 「劳务报酬所得」 预扣个税(单次收入≤800 元预扣税额为 0,单次>800 元按 20%-40% 预扣率预扣,年度终了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若个人长期从事推荐业务形成稳定经营,可能需按「经营所得」申报。

三、计税与扣缴操作规则

1.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财税〔2011〕50 号第三条):

赠送的礼品为自产产品或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税所得;

赠送的礼品为外购商品或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应税所得。

2.企业承担个税的处理规则:

结合税务稽查实际执行口径,若赠送礼品的个税由商场承担(即用户无需支付税款、直接取得税后所得),无需做含税金额换算,直接按礼品的市场购置价 / 售价计算应扣缴的个税即可;但需注意:企业承担的该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款,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增。

例:赠送外购价值 50 元的食用油,由商场承担个税,应扣缴偶然所得个税 = 50×20%=10 元,该 10 元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申报要求:

常规明细申报:扣缴义务人能准确获取个人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的,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按对应税目完成明细扣缴申报;

偶然所得汇总申报:针对随机向不特定个人赠送礼品、无法逐一采集个人身份信息的场景,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选择 “偶然所得” 汇总申报功能,无需报送个人身份信息即可完成扣缴申报,解决零散、随机赠送场景的申报难题。

四、合规风险与操作提示

1.不征税场景的资料留存要求:

活动规则、充值协议中需明确赠送内容与充值、消费的绑定关系,避免使用 “无偿赠送”“随机领取” 等易引发歧义的表述;同时留存充值记录、赠送明细、消费凭证等资料,证明赠送与销售行为直接相关,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无偿赠送。

2.常见执行误区规避:

? 误区 1:所有充值赠送都需代扣个税:90% 以上常规充值绑定的赠送均属于不征税范围,无需代扣代缴;

? 误区 2:赠送本商场代金券需扣缴个税:折扣性质的消费券属于法定不征税范围;

? 误区 3:推荐返利按 “偶然所得” 扣缴:推荐返利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计税规则与偶然所得不同(劳务报酬有法定费用扣除,偶然所得无扣除项),税目适用错误会导致申报违规;

? 误区 4:混淆积分兑换与积分抽奖:积分兑换礼品不征收个税,积分抽奖产生的中奖所得需按规定计税。

3.法律责任提示:

若存在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商场处应扣未扣税款 50%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并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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