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受票方取得虚开专票被追缴税款,税局因无法证实恶意取得暂不处罚
发布时间:2026-06-25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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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岩税一稽公〔2026〕21号

福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法定代表人:张**):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6〕19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至2026年1月30日对你公司(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西双版纳**橡胶有限公司2021年6月29日和2021年8月26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300211130,发票号码:05011363、00229881),合计金额1640353.98元,税额213246.02元,价税合计1853600.00元,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少缴增值税税款及其附加

1.增值税

你公司利用上述已证实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其2021年8月增值税合计213246.02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第九条:“纳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多抵扣了2021年8月增值税213246.02元。你公司截止2022年11月仍存在增值税留抵税款1232.26元,经逐期计算,造成少缴2021年增值税212013.76元(2021年8月186720.12元,2021年12月25293.64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少缴2021年增值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版)》(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600.69元(2021年8月9336.01元,2021年12月1264.68元)。

3.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少缴2021年增值税的行为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版)》(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造成少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6360.40元(2021年8月5601.60元,2021年12月758.80元)。

4.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少缴2021年增值税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造成少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4240.27元(2021年8月3734.40元,2021年12月505.87元)。

(二)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利用上述已证实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1年列支成本1640353.98元,并在申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同时未提供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也未提供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多列支2021年主营业务成本1640353.98元,应调增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640353.98元。你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9.97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640453.95元,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12.5%×20%+640453.95×50%×20%=89045.4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2.50元,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89042.90元。

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情况说明、现场笔录、银行流水、发票取得明细、发票票面信息、申报表等。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2021年增值税212013.76元,予以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版)》(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21年10600.69元,予以追缴。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版)》(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2021年6360.40元,予以追缴。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2021年4240.27元,予以追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2021年企业所得税89042.90元,予以追缴。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现有证据暂无法证实你公司取得西双版纳**橡胶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恶意取得,对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问题暂不作处罚,今后若有新的证据证明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再另案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1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华税点评

案涉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证实虚开,稽查局追缴增值税、附加税费及企业所得税合计32万余元并加收滞纳金,但同时明确现有证据暂无法证实系恶意取得,暂不作处罚,亦未作偷税定性。对受票企业而言,所取得的发票被证实虚开后,首先应判断自身能否构成善意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发票记载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无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系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属于善意取得,仅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且依据国税函〔2007〕1240号文不加收滞纳金,更不涉及偷税定性与刑事责任。但实践中,税务机关对善意取得的审查较为严格,更多案件实际处于既难认定善意、又无充分证据证明恶意的中间状态。

本案正是如此。税务机关之所以未径行认定偷税,是因为在偷税认定中税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举证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对纳税人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的指导意见》(厦地税发〔2009〕104号)所确立的“无过错推定”原则,体现的正是这一执法理念,“税务机关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时,不应认定或推定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坚持疑错从无”“税务机关负有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合法手段、法定程序取得证据”。当然,由于税局未能认定善意取得,本案在不予处罚的同时仍加收了滞纳金。

本案对征纳双方均有启示,就税务机关而言,不应轻易推定企业存在偷税故意,而应就偷税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对企业来说,应积极争取有利定性,并将风险防控前置,事前做好供应商尽职调查,交易中即时查验发票,留存印证交易真实性的各类证据。一旦被上游协查波及,企业应及时整理证据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主动联系上游换开合规发票;确实无法换开的,同步归集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佐证资料,最大限度地争取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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