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
交易所会计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江西财税法规
2xt8jpi3mfcg
全文有效
2026-06-29
2026-06-29
46n2vj7d8jzv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医保发〔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6-22   来源: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充分发挥医保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生育保险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育门诊保障
  (一)享受人群。参加我省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和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下同),且职工处于正常医保待遇享受期内。
  (二)保障水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照100%支付,其中:生育门诊发生的乙类费用不设先行自付比例。一个生育周期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二、加强生育住院保障
  (一)享受人群
  1.参加我省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和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且职工处于正常医保待遇享受期内;
  2.参加我省居民医保的人员且在正常医保待遇享受期内。
  (二)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住院报销范围。对于分娩前需要住院进行长时间保胎等相关治疗,或者在分娩后需要住院长时间治疗并发症或其他疾病的,通过普通住院报销。
  (三)保障水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目录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100%支付。其中:住院分娩发生的乙类费用不设先行自付比例。跨省异地住院分娩的参保人员,其待遇支付比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赣医保发〔2025〕17号)规定执行。
  三、规范生育津贴保障
  (一)享受人群。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计发标准。生育津贴为参保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四、加强制度保障
  (一)监测分析。各级医保部门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准确掌握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基金支付等情况,常态化开展生育保险运行分析。
  (二)支付改革。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按病种(DRG/DIP)付费分组方案调整中,探索将有无分娩镇痛技术操作作为分组依据。
  (三)基金监管。规范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支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住院分娩总费用、基金支付费用、目录外费用占比、费用增长率靠前的医疗机构开展飞检。
  (四)执行时间。生育备案起始时间在2026年7月1日及以后的,生育门诊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出院时间在2026年7月1日及以后的,生育住院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26年6月22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