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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典新能:补税及利息,被特别纳税调整处理
发布时间:2026-06-30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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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12证券简称:西典新能公告编号:2026-030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缴税款及退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西典新能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电子”)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对涉税事项展开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自查,汽车电子需补缴税款 2,136.57 万元、利息 85.70 万元,合计金额2,222.27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税款及利息已全部缴纳完毕,本次补缴税款事项不涉及行政处罚。

经税务部门认定,公司预计退税1,281.94 万元,退税申请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预计退税时间在 2026 年第三季度内,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退税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上述款项金额将计入 2026 年度当期损益,对 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具体影响,最终以公司 202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本次税款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27 日

关于加收利息的相关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利息。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补缴的税款,应当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补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一)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缴纳或者送达后补缴税款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企业超过《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缴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当自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经税务机关调查,企业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准备同期资料标准,但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且主动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其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的自行调整补税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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