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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19u90sdxtgyf2
全文有效
2026-06-25
2026-06-25
商务部等7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商办消费函2026年第346号  发布时间:2026-06-18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监督管理,打击非法拆解行为,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及相关法规要求,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制定了《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618

 

 

 

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是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手段,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现就开展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解决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协同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活动,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经营行为。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提升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规范经营水平,持续扩大报废机动车回收量占机动车注销量的比重,有效遏制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不断提高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回收再利用水平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此外,指导地方兼顾光伏组件、风机叶片回收规范工作。

二、重点整治内容

整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依法查处假借“二手车收购”名义回收报废机动车,并转售至非法拆解窝点或自行拆解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非法回收拆解窝点,要倒查车辆来源,斩断非法回收链条。如发现短期内大量收购老旧机动车的经营主体,要核查其车辆实际状态与流向,严格核验相关证明材料;对发现存在虚假“灭失”情形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逐车倒查,从严追究责任。检查报废机动车拍卖记录,查处不具备回收拆解资质的主体通过拍卖形式收购废旧机动车行为,并核查车辆流向。

(二)整治无资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强化对汽修厂、城乡结合部、废弃厂区、闲置院落、废旧物资集散地、二手车交易市场周边、零配件交易市场等非法拆解高发区域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回收拆解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为。严厉打击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承修报废机动车,非法报废机动车交易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上传机动车拆解前、拆解后以及注销证明照片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收到实车即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虚假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等行为

(三)整治违规出售报废机动车零部件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将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拒不报送溯源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以及向无处理资质的企业出售和转卖拆解的废旧三元催化器等行为。核查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零部件登记台账,对零部件大量缺失的,倒查其是否存在与非法回收拆解黑作坊合作,配合接收拆除部分零部件的报废车开具《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监督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志规范使用,依法查处违规翻新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三元催化器等零部件的行为,查处销售未标注“再制造产品”标识的不合格再制造件等违法行为。

(四)整治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机动车注销行为。对以“灭失”原因申请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的,要严格审核相关证明、凭证,纳入重点业务监管,加强嫌疑车辆预警拦查。对发现查处的违规车辆要逐车深挖线索,依法打击全链条生产、销售、使用等违法行为,斩断虚假报废以及报废车辆非法上路行驶链条

(五)整治不规范拆解行为。依法查处未在资质认定场地内或在分支机构内拆解报废机动车,并随意丢弃或排放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随意排放制冷剂,污染土壤和水体等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查处仅以氧割设备剪断、切割或压扁车架(车身)等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依法查处在露天场地进行拆解作业油水分离设施、废液分类抽排系未运行,危险废物贮存库面积达标等安全环保隐患问题。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旧三元催化器及废三元催化剂等行为。

工作安排

20266月至202610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66月)

各地要按照本行动方案任务要求做好传达部署,成立联合整治小组,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明确任务分工,细化专项整治工作举措。结合本地灭失注销车辆相关统计信息,深入分析注销量与回收量差额的具体原因。全面梳理本地区机动车保有量、拆解能力、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底数等,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台账,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专项培训,提升执法能力。

(二)全面排查整治20267月至8月)

各地对本地区重点场所非法拆解问题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拆解窝点依法依规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惩戒。重点加强对长期无实际经营业务、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排查监管组织资质企业自查自纠,对照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排查整改自身经营管理、合规操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问题。各地要建立违规主体及问题隐患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督促边查边改、立查立改、按期销号

(三)重点攻坚20269月)

对排查出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地要加强部门会商研判,通过现场推专家指导、挂牌督办等措施,拿出实招硬招重点攻坚。结合排查整治线索,深挖彻查非法拆解黑色产业链条,严厉打击跨区域流窜作案、屡查屡犯等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撤销吊销《资质认定书》。

(四)巩固提升(202610月)

对已取缔的非法窝点、已整改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已办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反弹。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监管漏洞,完善本地区监管制度,健全部门协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建立本地区产能过剩预警机制。将专项整治中形成的联合执法、线索移交、信息通报等做法制度化,定期研判形势、解决问题。

有关要求

各地要建立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发挥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监督管理牵头作用,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问题排查和整改处置此外,会同相关部门兼顾光伏组件、风机叶片回收规范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废旧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加强溯源信息共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废旧动力电池流向核查和监督执法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严格规范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整治使用虚假材料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日常经营中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回收拆解窝点环境违法问题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按职责配合开展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发展改革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各地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有关政策法规宣传,提升经营主体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畅通专项整治行动社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群众提供问题线索;通报或曝光相关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总结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于202611月底前报送商务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和本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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