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申报
还有哪些事没确认?
6月30日前
这个系列写了六篇,从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讲到双重居民加比规则,从CRS信息交换讲到港股美股收益申报,再从境外账户进账分类讲到离岸公司和离岸信托。今天是第七篇,也是最后一篇。
六篇的内容如果全部压进一次看,篇幅太长,也容易顾此失彼。所以这一篇不做新展开,而是把每一篇的核心判断收进同一份清单里。读者可以对照自己的情况,一项一项确认。
离2024年度境外所得申报截止日——6月30日——还有不到一周。
PART.01
先确认四件事,按顺序来
前面六篇文章串成一条线,就是四步:身份 → 账户 → 收入 → 架构。
第一件:确认自己
是哪里的税务居民
这是所有判断的起点,可以参考第一、二篇的结论。2024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满183天?是否有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形成的住所?是否同时被两个国家或地区认定为税务居民?
如果2024年是中国税务居民,全球所得都需要在中国申报。如果有双重居民身份的疑问,需要看中国和该地区是否签有税收协定或安排,以及加比规则的适用顺序。
第二件:确认有哪些境外账户
和信息会被交换回来
这一点对应第三篇。CRS已经覆盖了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按照自己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并每年自动交换。
不管账户有没有进账,只要账户存在,就可能被交换。第六篇也讲过,账户开在离岸公司名下,如果公司是持股或投资平台,金融机构会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信息同样可能被交换。
第三件:确认境外收入的
类型和金额
对应第四、第五篇。把所有境外收入理一遍:港股和美股的分红、卖出收益,境外存款利息,境外基金的分红和赎回收益,境外账户里的其他进账——哪些是应税的、哪些是已税收入、哪些是本金或资金调拨不需要申报。
股票卖出收益要注意加权平均成本的计算方式。如果有境外亏损,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可以和盈利互抵,但不能跨国家或地区抵减。
第四件:确认有没有境外公司、
信托,以及架构里发生过什么
对应第六篇。如果有境外公司,先看它是不是真实的经营主体,还是持股、投资、理财类的平台。利润为什么不分配,是经营需要还是长期堆在低税地区。有没有转让过境外公司的股权,转让的价值是否主要来自中国境内资产。
如果有离岸信托,看信托有没有进行过分配,资金来源和设立目的是否清晰。
PART.02
境外不动产:出租和出售怎么处理?
前六篇主要覆盖了金融资产,境外不动产这一块单独说一下。
自住,没有出租也没有出售
PART.01
一般不触发申报义务。持有境外自住房产本身不是应税事件。
出租了,有租金收入
PART.02
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需要按次或按年申报个人所得税。境外已缴的相关税款可以申请抵免。
以香港为例,出租房产的业主需要缴纳物业税。香港物业税虽然叫"物业税",但它的课税基础是租金收入(扣除差饷和法定修复免税额之后),在性质上更接近所得税,不是财产税。在内地和香港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中,物业税被明确列为安排适用的税种之一。因此,在香港已经缴纳的物业税,通常可以申请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中抵免,但抵免金额不超过按中国税法就该笔租金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
注意:申请抵免需要提供香港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或缴税记录。
出售了,有转让所得
PART.03
境外房产出售取得的增值,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方式是转让收入减去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单独计算。
实务上一个常见的难点是房产原值的证明。如果购买年代较早,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不完整,原值的认定就需要通过评估或其他方式解决。建议在出售之前就整理好相关资料。
PART.03
往前看:信息交换正在变得更彻底
6月30日的申报对应的是2025纳税年度。但申报完之后,这件事并没有结束。因为全球税务信息交换的方向是越来越深入,不是越来越放松。
OECD已经发布了CRS的升级版,业内通常称为CRS 2.0。虽然各国的落地时间有先后,但方向已经明确。对高净值个人而言,有几个变化值得提前了解。
第一,虚拟资产不再是信息盲区

加密资产的交易平台、托管机构正在被纳入强制报告范围。香港、新加坡等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已经承诺推进相关立法,预计2028年前后开始首次信息交换。
第二,双重税务居民不再能"选一个报"

初代CRS下,同时拥有两个税务居民身份的人可能只向其中一个地区报送账户信息。CRS 2.0要求将信息同步报送至所有相关税务管辖区。两地税务机关都能看到同一份账户数据,信息比对会更严格。
第三,穿透识别在持续升级

对离岸空壳公司、离岸信托的穿透要求越来越高。报送的信息维度也在增加——不只是账户余额和收入,还包括账户开立时间、账户类型、实际控制人在实体中的具体角色,甚至联名账户的持有人数量。没有经营实质的壳公司,可隐匿的空间会越来越小。
这些变化不是2025年申报要处理的事,但它们提醒了一件事:如果2025年已经存在需要申报但还没有申报的情况,与其等待未来信息交换触发被动应对,不如趁现在主动理清。
PART.04
几个容易被忽略的情况
以下三类情形,在日常咨询中出现频率较高,但当事人往往到6月底才开始着急。
亏损年份,不等于不用申报
境外所得申报和是否产生纳税义务是两回事。即使全年境外投资整体亏损,如果存在境外收入记录(哪怕只是分红、利息或卖出交易),仍然有可能产生申报义务。特别是境外账户信息已经通过CRS交换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掌握的是"有没有账户、有多少余额、有多少交易",而不是"盈还是亏"。有交易但零申报,时间一长容易形成落差。
账户余额下降,不等于没有收入
有些境外账户全年余额下降——年初一千万,年末八百万——当事人觉得亏了,应该不用报。但余额下降可能同时包含资金转出、生活支出、再投资和交易亏损,需要拆开看。如果其中有分红、利息、资本利得等应税收入,就不能用余额变化来代替收入判断。
代持不等于不用申报
以家人、亲友名义代持的境外账户或公司股权,在CRS下不是隐形资产。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中识别的是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代持关系很难在法律上产生阻隔信息交换的效果。如果实际控制人是中国税务居民,申报义务并不因为账户不在自己名下就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