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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服务虚开发票,企业被追缴税费、罚款近百万
发布时间:2026-06-30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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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重庆海天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机械”)虚开发票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海天机械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构维修服务交易,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合计58.3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重庆海天机械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6.0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账户交易频繁,资金回流现疑点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收到线索显示海天机械与某五金经营部间存在频繁资金往来,且海天机械向该五金经营部对公账户转账后,款项通常在3天内就被转出,这种短期过账的操作行为,存在利用公司银行账户周转资金并最终回流的嫌疑。

税务部门进一步分析了协查线索中的五金经营部交易明细信息,在转出款项的目的账户中发现有2个户名为戴光德的银行账户高频出现。检查人员通过对比海天机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以及股东等人员信息,发现该公司股东名册中亦有名为戴光德的人员,经与税务协查发起部门核实,最终确定2个银行账户的持有人戴光德,正是海天机械的股东。这表明海天机械在向该五金经营部支付款项后,资金又通过五金经营部公司账户回流至海天机械股东戴光德个人账户中,海天机械涉嫌取得虚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海天机械立案检查。

 

伪造业务掩埋真相,追踪钱款破除虚假谎言

海天机械是一家电气设备批发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塑料工业专用设备、塑料机械配件等销售、机电设备维修、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检查人员查询了该公司与五金经营部间的发票情况,从发票货物名称栏目来看,五金经营部向海天机械提供了维修服务,但海天机械自身就有机电设备维修的能力,却仍然跨区域寻求五金经营部来提供维修服务,其行为存在明显异常。

检查人员依法对海天机械股东戴光德开展调查询问。戴光德表示自己是海天机械实际控制人,公司因业务发展,设备维修、售后等服务需要大量临时业务员,便同某外省五金经营部达成合作,由该经营部组织人员统一为海天机械提供服务并开具发票,所有业务均真实发生。但在检查人员要求他提供业务员信息、工作记录、维修凭证等佐证记录时,戴光德迟迟无法拿出任何有效凭据。同时经向协查部门核实,该五金经营部工作人员仅有经营者本人,无专业维修团队,并不具备跨区域大量维修机械设备的能力,这一情况与戴光德所称由五金经营部派遣业务员提供服务的说法存在明显矛盾。

检查人员向戴光德出具了海天机械、五金经营部与戴光德之间的资金流水清单,显示2022年至2024年期间,海天机械累计向该五金经营部转账229.11万元,五金经营部收款后陆续向戴光德个人账户回流资金。面对详实的资金回流清单,戴光德无法合理解释,最终如实供述了其以支付“点子费”的形式,让外省某五金经营部为海天机械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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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终受严惩,法律底线不予触碰

经查,2022年至2024年,海天机械通过虚构维修服务业务,以资金过账的方式,取得外省某五金经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20份,金额合计232.2万元,并将上述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合计58.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重庆海天机械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约96.0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国际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华税点评

本案是一起虚构服务交易、缺乏业务真实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表面上看,海天机械与某五金经营部之间存在付款记录、发票开具以及所谓维修服务安排,似乎具备一定交易外观;但税务机关通过资金流水发现,海天机械向五金经营部支付款项后,资金又在短时间内回流至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形成公司付款—开票方过账—股东收款的闭环,明显不符合正常商业交易逻辑。进一步核查还发现,开票方并无专业维修团队,也不具备跨区域大量提供维修服务的实际能力,而海天机械亦无法提供维修人员信息、工作记录、维修凭证等基础业务资料,最终暴露出其通过支付“点子费”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违法事实。

从案件内容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认定服务业务真实性时,并不会仅以合同、付款和发票等形式材料作为判断依据,而是会重点审查资金流向、服务能力、人员配置、工作记录、服务成果及交易合理性等实质因素。与货物购销交易相比,维修、咨询、技术提供等各类服务交易缺少类似于货物入库、出库、运输等的流转痕迹,因此企业更应关注服务过程资料的完整性。企业取得服务类发票,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确保合同约定、服务实施、人员安排、成果交付、验收确认、款项支付和发票开具能够相互印证。对于本案涉及的维修服务,企业则应重点留存服务申请单、派工记录、维修记录、现场照片、人员名单、工时记录、验收单、结算单等资料。同时,企业还应在合作前核查服务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服务能力,并尽量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服务费用。确因业务安排存在个人账户收付款、第三方代收代付等情形的,企业应完整梳理并留存各方资金往来的背景说明、流转凭证、委托支付资料及结算依据等,以证明交易安排合理性和业务关系真实性,形成完整、可验证的服务交易证据链,有效防范虚开发票和偷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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