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外籍个人境内停留时间变化有关个税问题的备忘录
文/上海税务
编者按:2026年06月29日,上海税务发布《关于外籍个人境内停留时间变化有关个税问题的备忘录》,明确外籍个人境内停留时间的计算问题。现予全文转发,以飨诸友。

关于外籍个人境内停留时间变化有关个税问题的备忘录
一、事实情况描述
A公司招录了两名外籍员工,财务小李在计算公司外籍员工2025年度在境内的居住天数时发现:鲍勃是按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税的,但由于提前离职,居住天数并未满183天;安娜是按非居民个人扣缴个税的,但年底发现居住天数超过了183天。提问,外籍员工在年度首次申报时无法准确判断居住天数,如何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三、问题分析
(一)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判定标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适用综合所得计税,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外籍免税补贴,需办理年度汇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无需办理个税汇算、仅可享受外籍八项免税补贴。
所以,对于企业财务而言,对外籍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二)首次申报身份确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因实际居住天数尚未确定,无需等待全年天数确认,应根据劳动合同、任职期限、入境计划、停留预判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按预计身份直接申报扣缴个税。
(三)预计身份与实际身份不一致的处理规则
情形1: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实际为非居民个人
即上述按照居民个人申报的鲍勃,在年初预先按居民个人申报,因提前离境、缩短停留,导致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不满183天,不再符合居民条件:
(1)办理时限:在不能达到居民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税款处理:按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退税按规定办理。
情形2: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实际为居民个人
即上述按非居民个人申报的安娜,在年初无住所个人预先按非居民个人申报,因延长停留、延期离境,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满183天,符合居民条件。
(1)扣缴方式:年度内扣缴方法保持不变,不中途变更申报身份;
(2)计税变化:年度终了后按居民个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按居民个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与已扣缴税款比对,多退少补。
(3)特殊情形:个人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选择在离境前办理汇算清缴;
情形3:预计境内居住天数≤90天,实际>90天(或协定居民预计境内居住天数≤183天,实际>183天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四、结论
无住所外籍个人年度首次申报个税,可以暂时先按合同、任职计划预计境内停留天数确定居民或非居民身份,依预计身份为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按照非居民申报的鲍勃,应在确定无法满183天条件之日起至 2026年1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按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税,办理补税或退税,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对于按照非居民个人申报的安娜,2025 年度内扣缴方法不调整,年度终了后按居民个人办理2025年度个税汇算清缴;若2025年内离境且不再入境,应在离境前提前办理汇算。
建议企业建立健全外籍员工管理台账,动态监控其入境与离境时间,以便及时预判其税收居民身份变化。同时,应督促外籍员工严格遵守申报期限,及时办理补退税及年度汇算清缴,确保其申报身份适用准确、扣缴义务履行合规,从而有效控制相关涉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