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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30
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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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明确财会监督各主体职责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25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中介机构、各行业协会: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办、市府办《宁波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财会监督各主体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构建齐抓共管的财会监督新格局,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关于印发明确财会监督各主体职责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主体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 请于2026年7月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浙政钉反馈(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意见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周晔
  联系电话:0574-89385253
  邮箱:121390486@qq.com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
  邮编:315010
  附件:关于印发明确财会监督各主体职责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财政局
  2026年6月25日

  关于印发明确财会监督各主体职责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中介机构、各行业协会,各区(县、市)财政局:
  财会监督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办、市府办《宁波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财会监督主体包括主管监管部门、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主体)等,主管监管部门依责实施监督,单位严格内部监督,中介机构加强执业监督,行业协会强化自律监督。为进一步落实财会监督各主体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构建齐抓共管的财会监督新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财会监督事项
  各主体根据各自实际,对下列事项组织实施监督:
  (一)对财政活动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1.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2.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管理情况;3.预算绩效管理情况;4.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财政收入的收缴管理情况;5.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非财政拨款资金集中收付管理情况;6.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7.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8.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9.政府采购活动情况;10.国有资产管理情况;11.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12.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活动情况。
  (二)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1.财务制度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2.筹资、投资、营运、分配等财务活动情况;3.单位预算、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专用基金、资产、负债等管理情况;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活动情况。
  (三)对会计活动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1.会计账簿的设置情况;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3.会计核算情况;4.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会计活动情况。
  二、财会监督职责
  (一)主管监管部门依责实施监督
  主管监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监管主体,需聚焦行业系统和归口管理单位财经活动全流程,强化日常监督与专项管控,推动财经法律法规、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1.制定完善本部门依责监督制度,制定完善行业相关财务制度。
  2.对本单位以及归口管理单位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对重大政策落实、政府采购活动、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财经纪律等实施日常监督。
  3.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会监督事项,以及通过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开展专项监督。
  4.根据财政部门、上级部门等统一部署的各类财会监督专项行动要求,配合开展相关财会监督工作。
  5.根据职责依法对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业协会进行监督,建立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质量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对未经许可执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各单位严格内部监督
  各单位要履行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全面负责。要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内部监督,强化经济业务、财务管理全流程日常监督,聚焦关键岗位、重要环节风险防范,确保财务会计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1.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财务收支、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明确内部监督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2.对本单位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常态化监督。
  3.根据财政部门、上级部门等统一部署的各类财会监督专项行动要求,配合开展相关财会监督工作。
  4.搭建权责清晰、互相制衡的内部财会监督与内部控制体系,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监督、内部监督机构及人员依法独立履职等要求。
  5.重点加强对下列事项的监督:本单位涉及经济业务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大额资金使用情况;本单位预算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情况;本单位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需以执业质量为核心,强化全流程风险管控,确保执业行为独立、客观、公正。
  1.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会计服务等职责,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
  2.加强内部治理,规范设立风险控制部门或岗位,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
  3.保持充分职业怀疑,针对财务舞弊风险点强化执业程序、扩大抽查比例、增加业务凭证核查,提升舞弊识别能力。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杜绝挂名执业、无证经营、超出胜任能力执业;关注高龄执业人员履职情况,严禁不参与项目却签署报告。
  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出具的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等报告报送财政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备案。
  6.对执业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
  (四)行业协会强化自律监督
  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协会,要强化自律监督职责,完善行业监管体系,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1.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会员管理,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执业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开展行业自律监督。
  2.充分发挥督促引导作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档案管理,提高执业机构及协会会员识别及应对舞弊的执业能力。
  3.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执业准则、规则、规范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提醒、约谈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业惩戒。
  4.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运用综合评价、行业诚信管理、资格审查、执业质量检查等方式开展自律监督。
  5.在自律监督中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财会监督方式方法
  各主体应常态化抓实日常监督,精准开展专项整治,要健全账证核对、资产清查、内控核查等手段,加强协同联动,做实问题排查、整改复核与线索移送,推动监督闭环管理。
  1.可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开展财会监督。
  2.可将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实现监督和管理有机统一。
  3.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财税政策落实、财政收支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国有资产管理、财经纪律执行等事项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4.要加强与巡视、审计、纪检等监督的联动,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财会违纪违法行为线索。
  5.根据职能对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年度财会监督工作重要情况通报本级财政部门。
  四、财会监督结果应用
  各主体要推动财会监督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严格销号管理,做到立行立改、应改尽改、标本兼治。要将财会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内部管理考核、财经事项决策、制度建设、信用评价,以及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将财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等情况向党委(党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门。对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要举一反三,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或移送,强化追责问责,加强典型案例通报,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将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主管监管部门、各单位财会监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各主体要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进一步深化认识、凝聚共识,切实增强做好财会监督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积极担当作为,依法依规履行财会监督职责,推动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将本指引有关精神传达到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明确财会监督各主体职责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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