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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一期的知名农业上市公司补税公告的瓜,和大家继续吃,来个“一瓜两吃”如何?
有税友私聊老戴问到,如果那个知名的农业上市公司,想把这部分向非职工家庭发包的业务也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有没有办法呢?
老戴想了一下,研究了有关农业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现了,办法是有的,但得付出相应的代价。我们首先看看是什么样的办法,又是依据什么样的规定吧。
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大家看完上述的规定,是不是就有思路了呀?可能有税友会说,那简单,把承包合同改成委托经营合同不就得了。
没那么简单。如果仅仅只是把合同改成委托经营合同,但实质上还是由该公司旱涝保收的收取固定的承包费,“受托方”自行承担经营风险,那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其实“委托方”在经济实质上属于土地出租方,因此,不可能让它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
如果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就应该把业务的经济实质改造成真实的委托经营。根据民法典中有关代理与委托合同的规定,如果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其对委托方是发生效力的。也就是说,在真实的委托经营业务中,该公司作为委托方,应承担该项委托经营业务的经营风险,其在该业务中取得的收益,应该是与该项业务的经营风险相匹配的,而不能再“旱涝保收”的收取固定收益。只有这样,才能符合上述48号公告有关“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质性条件。
当然了,如果该部分对非职工家庭的“发包”业务,为了享受优惠政策,都改造成由该公司承担经营风险的委托经营业务的话,该公司所承担的经营风险可能造成的经营损失,有可能比获得的税收优惠收益更高。因此,不能为税而税,该公司应该充分评估业务的经营风险,看看是否值得为了享受该项税收优惠,而承担了该业务的经营风险。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