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抬头报关单能申请出口退税吗?
境内发货人为贸易商想退税,但是生产销售单位填的是真实的生产单位,这种情况能退税吗?
双抬头报关单能否退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才能下结论。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双抬头报关单(境内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为不同主体)可以正常办理出口退税,退税主体由真实贸易模式决定,并非固定由生产企业退税。
业务分为两类核心场景,境内发货人为贸易商、生产销售单位为生产厂时,分情形判定退税资格。
业务特征:贸易商向生产企业采购货物、全额支付货款、取得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货物所有权、境外收款权益归贸易商;仅报关单 “生产销售单位” 栏填报供货生产厂,属于买断自营双抬头。
退税主体:境内发货贸易商,无需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凭报关单、进项专票、出口合同等资料自行申报外贸企业免退税。
适用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第二条外贸企业免退税规则、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5 号公告第十八条外贸企业申报资料要求。
境内发货贸易商仅提供报关代理服务,未买断货物、不取得货物进项发票,分两类受托主体执行不同退税流程:
1.受托方为普通外贸企业(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1)操作要求:受托贸易商(境内发货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付委托生产企业;
(2)退税主体:生产销售单位(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报关单、自产货物进项凭证申报免抵退税;
(3)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五章代理出口证明管理。
2.受托方为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综服企业)
(1)操作要求:双方签订综服综合服务协议,生产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增值税发票;可由综服企业集中代办退税;
(2)责任划分:生产企业为退税法定主体、承担全部业务真实性主体责任,综服企业承担退税审核连带责任;
(3)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与 2026 年 5 号公告并行有效条款)、商贸函〔2017〕759 号综服企业定义文件。
贸易商申请退税仅适用于买断自营采购模式;若为单纯代理出口模式,贸易商无退税主体资格,无法申请退税。
两类模式区分留存备查资料:买断模式留存购销合同、货款支付凭证、进项增值税专票;代理出口模式留存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26 年征管要求:两类业务均需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留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