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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6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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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东方税语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该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东方税语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应该改为《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3-02-20

一、本公告下发的背景
    基层税务机关反映,一些从事畜禽饲养的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按照该模式销售委托代养回收后的畜禽,是否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请总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判定“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随着社会化分工的发展,传统的牲畜饲养行业经营模式已经发生了改变。据了解,“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已经被普遍采用,公司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承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农户完全解除了技术与市场之忧,双方组成相对完整、独立的经营模式。鉴于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本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政策和做法,现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附件一:

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以及玉米胚芽,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为容器,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干姜、姜黄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

  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植物类农产品的下脚料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豆制品(如豆腐、豆皮等),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及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是指水产品、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以外的动物,如昆虫类、两栖类动物等。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各种动物的其他组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动物骨粒、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燕窝、干鱼翅、动物排泄物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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