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问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涉及的正负面清单分别有哪些?
(一)正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符合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为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为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二)负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符合规定。(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属于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2)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符合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或为就医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那么,根据以上的内容判断一下,牙科诊所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以下为豆包给的回复,请参考:
一、先看是否属于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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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包含:门诊部(所)。 - 牙科诊所 = 口腔门诊部(所)
,只要持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属于政策规定的免税主体;不属于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洗牙、补牙、拔牙、根管、种植、正畸等属医疗,非美容)。 -
? 结论:牙科诊所本身属于可免税的 “医疗机构”。
二、再看服务与价格是否合规(必须同时满足)
- 服务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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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免税:补牙、拔牙、洗牙、根管治疗、口腔检查、正畸、种植等口腔医疗服务。 -
不可免税:纯牙齿美白(医美)、销售牙膏 / 牙线、场地租赁、培训等。 - 免税的要求,收费≤地市级医保部门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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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指导价部分不能免税,需全额计税。
三、一句话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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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面清单:有执业许可证 + 口腔医疗服务 + 不超指导价 → 免征增值税。 -
? 负面清单:无许可证 / 医美项目 / 超指导价 / 卖耗材 → 不免。
四、实务提醒
- 技耗分离
:医疗服务(免税)与种植体、牙冠、骨粉、托槽等耗材销售(应税 13%)必须分开核算、分开开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