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1hbozx7fwa7ix,wcw3ij4r8hky
詹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6-05-06   来源:明哥说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詹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6-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6)豫1102刑初2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男,汉族,原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于2025年1月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1月1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6年1月8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6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间,被告人詹某明知王某(已判刑)未实际从深圳口岸出口沙发,仍按其要求,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将无需办理出口退税的他人货物伪造成漯河市某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并销售给王某,由王某使用上述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买单、配票、虚假结汇系列流程,分12次共计38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项324.89万元。案发后,王某主动补交税款人民币68万元。
2025年1月8日,被告人詹某主动向漯河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被告人詹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提供虚假报关单,帮助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和王某等人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间,王某(已判决)在漯河市某有限公司未真实从深圳港口出口其所生产沙发的前提下,为骗取出口退税,从被告人詹某处购买虚假报关单,并安排顿某(已判决)和詹某对接。詹某为非法获利,从他人处购买报关单据,并按照王某的要求对报关信息进行修改。后王某利用伪造的报关单据,并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结汇的方式申报出口退税12次共计38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项共计人民币324.89万元。案发后,王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万元。詹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詹某于2025年1月8日向漯河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詹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伙同王某等人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12次,骗取国家税款30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詹某按照王某的指示购买报关单据并进行修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詹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1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对詹某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已退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员  吕亚杰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崔心茹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