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包括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为自然人,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具体如何处理是否涉税需与个税科沟通。
根据2010年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理,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分立业务中需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本业务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均为自然人,自然人无法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规定,三方无法形成一致,故无法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
上面是网友发来的某地企业所得税风险应对指引中的一个政策执行口径,直接否定了自然人参与的并购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能性。老姜只能感叹,并购重组中的税收不确定性越来越高了,但这个口径会不会与48号公告发生冲突?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并分享各地的执行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明确,重组中当事各方可以是自然人:
“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