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李冼
编者按:近日,有同学咨询:企业经营多个都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项目,判断能否享受西开优惠时,主营业务收入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开计算。现举例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
四川M公司是一家依法注册成立的内资制造业企业,2025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销售A产品收入550万元,销售B产品430万元,销售C产品20万元。销售A产品、B产品属于《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销售C产品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但单看销售A产品、B产品、C产品都不能达到收入总额的60%。
问M公司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解析】根据案头资料,貌似销售A产品属于M公司的主营业务,因为其收入占比最高,但不能达到收入总额的60%,因此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回到政策原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由此可见,能否享受西开优惠的核心要求有三:
其一,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
其二,企业需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
其三,政策时效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显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23号公告要求的是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就是鼓励类产业企业。换言之,现行政策从未要求单个鼓励类项目的收入占比必须达到60%,仅要求符合条件的鼓励类项目收入收入加总达标即可。因此,企业所有符合条件的鼓励类项目收入加总占企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就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以依法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6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在其官方微信上发文《“西开”问题热点看①:西部大开发<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优惠政策要点》(已链接,点击可查阅)明确表示,23号公告未限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仅为单一项目,因此多个项目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
的,可以合并计算。可见,四川省税务局的观点也佐证了本文的观点。
综上所述,M公司完全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可以依法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