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读者及时了解近期颁布的税费政策,我们推出了“税费政策导读”栏目,分为“重要政策导读”和“税费法规文件目录”两部分,具体如下:
重要政策导读
近期颁布的税费政策有6项需要重点关注
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026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主要内容包括:
(1)增加《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作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
(2)增加《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作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7。
(3)《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原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调整为附表8。
(4)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
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
2026年4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6〕39号)。
主要内容包括:
(1)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①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②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③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④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2)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明确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
2026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
主要内容包括:
(1)啤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2)公告所称关联销售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3)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4)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同时废止。
“母亲健康快车”项目
第十八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26年3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八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26〕37号)。
主要内容包括:
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并捐赠给医疗机构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八批流动医疗车(具体受赠单位、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见附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等相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列入通知附件已征税的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明确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
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
2026年3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6〕85号)。
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2)列入清单的企业在2026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预缴阶段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6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
2026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6〕19号)。
主要内容包括:
(1)完善银税合作方式。优化银税合作机制,优化数据直连模式,探索“总对总”合作模式。
(2)深化银税数据应用。规范数据范围,优化信贷服务,强化运行监测。
(3)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严格企业授权管理,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4)推动银税合作走深走实。拓展银税便利化服务,优化银税数据比对,加强税务数据在企业划型中的应用,强化银税协同联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