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中生有”的运输成本——揭秘新余市荣祥钰铜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了新余市荣祥钰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祥钰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企业运输成本,虚抵进项,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07.6万元;同时,将销售非自产铜杆的收入,列入即征即退项目销售收入,违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骗取退税17.32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4.6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专一”运费藏蹊跷,固定合作露疑点
前期,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实名举报信,举报人在信中反映荣祥钰公司存在偷税嫌疑。接到举报线索后,稽查部门迅速组织开展核查,检查人员运用税收大数据对该公司的发票数据开展案头分析,发现该公司每年的运输费用都为200万至300万元,而且运输发票均取自新余市某某物流公司。
这一异常的运输费用立即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随即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看到,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呈现一派“热火朝天”的景象,8000余平方的生产车间里,10余名工人正在生产线上操作3台熔炼炉,运输车辆进出频繁,看似一切正常。企业财务负责人汪某告知,公司主要从广东东莞等地购进废铜到新余进行压延加工,再将加工好的铜杆、铜排等产成品运输到全国各地进行销售。
当检查人员向汪某询问公司收购和销售环节的运输方式时,汪某却含糊其辞地说与新余市某某物流公司有固定的合作关系,所有产品运输都是由该物流公司负责,且在每月月底统一结算。联想到之前的案头分析情况,检查人员不禁产生疑问:该公司从广东各地收购废铜后运输到车间加工,再销售至全国,上下游企业众多,分布区域也很广,全程都由一家物流公司运输并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其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真相?
【东方税语注】
【事出反常必有妖。说明你们作假都做不太好,以后还是老老实实依法依规纳税吧。】
资金回流现端倪,运费猫腻终曝光
为了进一步核实该公司与新余市某某物流公司的交易事实,检查人员决定从资金流向入手。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荣祥钰公司的对公账户及相关个人账户资金流水,发现该公司每月通过对公账户向新余市某某物流公司支付运费后,物流公司当即将款项转至本公司法人代表周某贞和员工张某平账户,周某贞和张某平收到款后,立即又转给周某贞丈夫李某,再由李某转至荣祥钰公司法人代表周某平的女儿范某,快进快出实现资金回流。经查,近三年该公司通过新余市某某物流公司资金回流金额达683.3万余元,资金回流率达93.5%。
掌握了资金回流的证据后,检查人员再次来到新余市某某物流公司开展实地核查,在大量的银行流水面前,物流公司法人代表周某贞如实承认了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给荣祥钰公司开具运输发票并收取票面价税合计的6.5%作为开票手续费的违法事实。至此,荣祥钰公司利用取得虚开的运输发票虚列成本、偷逃税费的真相浮出水面。
【东方税语注】
【确定资金回流是认定虚开最有效的手段。】
转手倒卖伪高明,再碰骗享“高压线”
为进一步准确核实荣祥钰公司的违法事实,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和会计账簿开展了全面分析,发现该公司还将从东莞某公司购进成品铜杆直接对外销售,列入即征即退项目销售收入,违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骗取退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公司直接销售购进的成品铜杆,不属于“自产”范畴,不能列入即征即退项目销售收入享受退税政策。
【东方税语】
【只有销售“自产”的资源利用产品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购的不可以享受优惠,这回也不要再想着享受优惠政策了。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面对详实的证据材料,荣祥钰公司法人代表周某平最终承认了违法事实。周某平供述,一直以为自己通过实际经营业务作掩护,接受虚开的运输发票、虚列即征即退销售收入就能够瞒天过海,没想到最终还是被税务机关发现。周某平对违法行为懊悔不已,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表示今后将依法纳税、合规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新余市荣祥钰铜业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同时,对新余市某某物流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的问题进行另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