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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2026-05-06
财政部关于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归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4-23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探索公共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方法,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科学化管理,决定在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青岛市、重庆市、四川省等地区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归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通过在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归集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单位梳理公共数据资源清单、识别数据治理资源耗费、探索针对数据治理或特定的数据产品开展成本归集的可行性,为进一步研究公共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方法、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科学化管理夯实基础。

  二、试点安排

  (一)试点范围。

  开展试点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共数据资源,具备良好的数据治理基础。

  3.具有较强的试点意愿、组织管理能力,以及较高的会计工作水平。

  各试点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基础、行业分布及试点意愿等因素,选择本地区部分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并于2026年7月31日前将试点单位名单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二)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2026年7月31日前,各省级财政部门选择试点单位,完成工作部署。2026年12月31日前,各试点单位做好准备工作。2027年1月至6月,各试点单位进行成本归集。2027年9月30日前,各试点地区完成试点任务,形成总结材料。

  三、试点内容

  (一)成本归集对象、范围和方法。

  1.成本归集对象。

  根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数据规〔2025〕26号),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本通知中的公共数据资源是指由试点单位管理的、符合上述定义的原始数据以及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形成的数据产品或服务。

  试点单位应当将公共数据资源治理作为独立的业务条线,将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整体投入作为成本归集对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取部分应用场景、具体的数据产品或服务等作为成本归集对象。

  2.成本归集范围。

  本通知中的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是指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存储与维护、安全保障等数据治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相关人员经费,外购的数据集合成本,技术服务费,耗用的材料成本,房屋及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费,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等无形资产摊销费,水电等公用事业费,以及其他耗费。

  数据采集是指从各种数据源中收集数据的过程,主要包括原始数据采集、互联网数据采集、内部系统数据采集、外购数据集合等。

  数据加工处理是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转换和整合的过程,主要包括数据清洗与转换、数据整合与标准化、数据质量管理、元数据与分类分级管理、安全与合规治理、应用场景适配、业务模型构建、产品合规性审查等。

  3.成本归集方法。

  试点单位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及成本归集目的,选择制造成本法或完全成本法进行成本归集。开展成本归集时,单位应当以财务会计账务记录为基础,结合相关工作人员的数量及工时、机器设备耗用情况、水电耗用量等基础数据,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确定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

  (二)试点工作步骤。

  试点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开展试点工作:

  1.建立工作机制。

  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与相关数据归口管理部门有效对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归集工作顺利进行。

  2.梳理业务流程。

  试点单位应当全面梳理公共数据资源,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清单。同时,梳理本单位与公共数据资源相关的业务流程,确定公共数据资源治理过程所涉及的部门、人员、资产等,明确各流程耗费的直接资源与间接资源。

  3.进行系统调试。

  试点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相关信息系统中对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所涉及的部门、人员、资产等进行标识,确保相关信息系统生成的信息能够满足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归集需要。

  4.开展成本归集。

  试点单位应当在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按照选定的对象和方法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归集工作。

  5.信息编制。

  试点结束后,试点单位应当根据公共数据资源清单、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归集情况以及公共数据资源相关交易情况,编制相关信息。信息编制参考格式见本通知附件。

  6.材料报送。

  2027年8月31日前,试点单位应当总结试点基本情况、经验、成效、问题、建议等,形成总结材料,连同按本通知附件格式编制的公共数据资源相关信息一并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

  2027年9月30日前,各省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试点基本情况、经验、成效、问题、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材料,连同试点单位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一并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

  四、工作要求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归集试点是探索公共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方法、服务公共数据资源科学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财政部会计司将加强业务指导,适时组织召开推进会,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准备工作、试点期间的成本归集工作以及后续的信息编报工作,并做好本试点与其他公共数据资源相关改革任务的统筹协调,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刘铮、李晓慧

  联系电话:010-68553024、010-68552531

  联系邮箱:zhiduyichu@mof.gov.cn

  附件:信息编制参考格式

    

  财  政  部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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