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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案!自然人清算所得近30亿元被查
发布时间:2026-05-06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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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纳税人李某某发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及决定书全文,总结如下:

一、 送达公告情况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送达对象:李某某(纳税人识别号:************,户籍地:********

公告原因:税务机关无法通过常规方式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给李某某。具体情形包括:其委托的****律所以外出为由避而不见、逾期不到场签收、拒收邮件、以终止委托为由拒绝签收;同时,向其户籍所在地邮寄和实地送达均发现无法联系。

送达效力: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 检查基本情况

检查期间:2025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13日

查税所属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 违法事实详情

1. 违规变更经营范围与骗取核定征收

****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合”)实际经营业务仅为“股权投资”,但却将经营范围虚假变更为“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创意策划咨询服务”。

该企业以账务不健全、成本费用无法正常核算为由,申请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按13%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注销清算所得违规适用核定征收

税法规定,核定征收方式仅适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内的所得,注销清算所得不适用核定征收。

****合依法清算后的注销清算所得高达 28.82亿元(2882350353.00元),违规适用了核定征收,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

3. 税款计算与少缴金额

生产经营所得:2021年大宗交易减持业务所得为225667921.00元 × 13% = 29336829.73元。

注销清算所得:2892130353.00元 - 9780000.00元 = 2882350353.00元。

合计应税所得:2911687182.73元。

个人分摊金额:因扣缴义务人****合已注销解散,按李某某36.986477%的投资比例计算,归属于李某某个人的应税所得为 10.77亿元(1076930510.15元)。

少缴税款:李某某应缴个人所得税376860178.55元,已申报缴纳44000203.91元,少缴个人所得税3.33亿元(332859974.64元)。

4. 证据支持

证据1:****合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

证据2:证券过户登记记录及***科技公司公告,证实减持股票的成交日期与价格。

证据3:****合注销登记资料及清算报告,证实注销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四、 处理决定及依据

1. 补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8]159号、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责令李某某补缴个人所得税332859974.64元。

2. 加收滞纳金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缴纳期限与强制执行

限李某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并调整账务。逾期未缴清将依法强制执行。

4. 救济途径

若有纳税争议,必须先按期限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在款项缴清或担保被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 涉案企业补充信息(税乎网ai补充)

企业名称:****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注销时间:2012年12月21日成立,2021年5月12日注销。

合伙人结构:自然人合伙人48名,合伙企业合伙人1个。

迁徙情况:2021年3月跨省迁移。(注:这与其2021年5月迅速注销且涉及巨额核定的操作在时间线上高度吻合,具有明显的税务筹划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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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有人认为这个案件超了追征期了,这是对追征期的误读。且不说案件的定性,因为文书中没有显示,如果是偷税不需要考虑追征期的问题。

不过我估计本案没有定性偷税,需要注意的是追征期并不是从下达决定书之日计算,一般是从下发检查通知书之日开始计算,如果是举报案件,则是从税务机关接到举报之日起算,本案是2025年3月开始稽查,2021年少缴税款,并没有超过5年追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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