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请问:在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中代收代缴的社保公积金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吗?如何开票?代缴的社保公积金,应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复
是的。代收代缴的社保公积金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些款项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范围,因此自然不计入销售额。代客户向员工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法律性质被重新定义为“代收代付款项”。
如何开票:
仅仅是按照收取的代理费来开票,项目列明“经济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费”,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并填写金额和税额。
在发票的“备注栏”,必须详细注明:“含代发工资XX元,代缴社保XX元,代缴公积金XX元”。
其代收代付的款项(如社保、工资)本身并不构成开票项目。
参考:
1、增值法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10号公告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情形没有提到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差额计税的情形里也没有提到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即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既不适用简易计税也不适用差额计税。
【青岛税务】
尊敬的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属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应税交易范围。
因此:
一般纳税人按照收取的代理费缴纳增值税6%,小规模按照收取的代理费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