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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向中间商采购原木,应由中间商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无权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发布时间:2026-05-06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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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并曝光一起虚开发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偷税,违法手段多样、性质恶劣。此次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再次彰显了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

 

  惠农政策绝非违法“捷径”

 

  农产品收购发票,在我国税法体系中是一种彰显惠农导向、兼具政策性与民生价值的特殊涉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时,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收购金额依据9%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农业生产者则免缴增值税。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破解农业生产者难以自主合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困局,从而切实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负担,以税收政策支持“三农”发展。

 

  然而,涉案企业却将惠农税收政策异化为违法犯罪工具。其实际从中间商处采购木材,却用农户名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违背了政策初衷,破坏了税收秩序。

 

  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曲君宇指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仅限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捕捞的单位及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对于单位或个人销售外购农产品,或外购农产品经简单加工后再销售的,即使品类属于注释所列范围,也不得享受免税政策。据此,涉案企业向中间商采购原木,应由中间商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无权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涉案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方面虚增进项税额抵扣,少缴增值税;另一方面虚增营业成本,缩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涉税违法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

 

虚开发票触碰法律红线

 

  如果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在进项环节变相偷逃税款的弄虚作假行为,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是在销项环节为下游企业非法抵扣税款提供便利,侵蚀国家税基的恶性违法行为。涉案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手续费,并构建起看似严密的货物运输和资金支付闭环,企图掩盖违法事实。

 

  曲君宇表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无真实货物交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构成虚开。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交易真实性并非仅核查发票、合同及货物运输等凭证,更会重点审查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以此穿透虚假交易表象。

 

  本案违法手法具有典型的虚开发票案件特征:下游受票企业将“货款”转入涉案企业对公账户,经多层账户中转,在扣除开票手续费后,最终回流至受票方关联人员账户。这一资金链条充分证明,所谓“货款”并非真实交易价款,而是购买虚开发票的非法资金。

 

  该案虚开行为已触犯刑法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受票企业若明知无真实业务仍违规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同样构成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曲君宇表示,此案为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农产品加工行业从业者敲响了警钟。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征管便利,绝非企业随意虚构业务、偷逃税款的“工具”。无论是虚增进项、虚开销项,还是通过私人账户隐匿收入,在税收大数据监管下均将无处藏身。守法经营、依法诚信纳税,既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更是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任何心存侥幸、妄图通过涉税违法谋取私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付出沉重的代价。(周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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