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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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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5-06
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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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科〔2026〕89号  发布时间:2026-04-30   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开展2026年度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申请
  (一)申请时间
  依据《工作指引》规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工作开展时间为:即日起至10月10日。
  (二)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三)申请程序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线上提交材料,受理点形式审查,网上专家评审以及认定公示后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开展。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上述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techIndex/technology)
  2.注册登记: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1)2008年以来从未注册过的企业,应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登录,按要求完成企业注册,确保企业基本信息正确、完整。
  (2)2008年以来已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过的企业,须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如遇有效期内高企名称变更,需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并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受理并数据同步后,可参加重新认定(具体程序参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3.线上提交材料: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企业,在“一网通办”的申报系统中统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方式:进入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中“按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专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立即办理”->“认定”,使用“法人一证通USBKey”(USBKey中信息须保持最新)登录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签订《告知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系统。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专利证书等注册登记和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同时授权认定管理机构向税务等部门查询、使用企业税务相关数据,用于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网上提交,同时打印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至附件—其他证明材料中)。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系统可直接识别,企业无须上传证书;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4.受理及审核
  申请企业在网上正式提交后,即可由各受理点(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受理,经审查确定申请材料完备与真实之后,完成网上收件工作;各区高企审核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网上评审。
  5.认定报备
  专家评审结束后,各区高企审核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认定办。
  市认定办依照《认定办法》,会同各区审核机构对申请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后公示,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备案。
  6.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市认定指导小组发文公布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向通过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章),认定时间以国家公告时间为准,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通过企业名单。
  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高企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由高企审核机构和市认定办联合组织核实处理工作。
  7.线下提交书面材料
  通过企业须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字盖章)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向各受理点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8.监督管理
  根据认定管理工作需要,市认定办按照《认定办法》要求,组织专家对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并作相应处理。
  二、更名申请
  企业登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出更名申请,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市认定办在“上海科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迁移申请
  1.外省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入沪申请
  异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登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本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由市认定办出具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
  2.本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区间迁移申请
  企业在“一网通办”高企认定申报系统中提出区间迁移申请,说明申请变更理由,并上传税务已转入该区的证明文件(PDF格式),由迁出区(园)和迁入区(园)受理点审核同意后完成跨区迁移。不支持企业为获取补贴跨区迁移。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意识,将申报认定过程作为提升企业科研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和途径,支持企业内部培养专业团队和专职人员统筹企业内部管理和认定申报工作。企业应诚信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虚假申报行为,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追缴违规所获的税收减免,对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2.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企业须比对高企认定申报财务数据与税务汇算清缴数据,如数据不一致应上传《财务数据比对差异说明》。
  (二)中介机构及相关报告注意事项
  1.中介机构是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据实出具专项报告。
  2.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应审慎选择: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3.中介机构信息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查询栏目等官方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应不低于200分。税务师事务所信用积分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zyfw/bulletinBoard/main。
  4.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须带有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2022年10月1日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须带有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wz.cctaaedu.cn/)备案的二维码(2023年7月1日起)。申报企业需备查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5.凡符合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报告的同时提交《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认定申请书附表中填写审计人员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管理服务及其他
  1.各区审核机构应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同联动,对照《工作指引》要求严格把关,组织做好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排摸,建立动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
  2.鼓励申报企业积极参与“沪科积分”填报(https://www.startup-sh.cn/hkjf),后续将通过“沪科积分”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画像,为企业提供精准、多元的支持与服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将取消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并追究相应责任。
  3.市认定办、各审核机构或各受理点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申报事宜,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受理点(各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4.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318室。
  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相关附件:
1.各区科(经)委、分园受理点联系表.pdf    
2.中介机构承诺书.doc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样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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