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停车收入均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那么地下停车场的房产税是不是按停车收入从租计算房产税?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 ···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 ···
3.··· ···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有关地下停车场(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适用的房产税政策是摆在这里了,问题就在于“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费收入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是不是也需按房产出租从租计征房产税”?
看上去,好似很有道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在增值税中,是将停车费(包括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费)作为不动产出租的收入。但是,在房产税中,这种情形属于房屋出租吗?
如果这种室内停车场的停车费作为房屋出租收入缴纳房产税,那么商场的柜台(没有使用墙、板等隔断出独立空间)出租收入,岂不更是房屋出租收入了吗?
对于在商场内使用了墙体、板材等隔断出独立空间形成一间间小的房间(类似于商铺),出租后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房屋出租从租计征房产税,这好理解。
如果是单个车库出租,按照收取的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自然也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对于将地上、地下的室内停车场(非独立车库)收取的停车费收入视为房屋出租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确实让人有些不好理解。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室内停车场(非独立车库)应当按照自用房产,按照应税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可能更为符合房产税的立法原义。
至于具体计税方式,若是地下停车场,按照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即可。
应缴房产税=房屋原价×(70~80%)×[1-(1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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