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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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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案例自测:你真的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了吗?
发布时间:2026-04-30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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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我们企业在26年3月1日预收了客户一年的咨询费20万(不含税),合同约定的咨询期间为26年5月1日-27年3月31日,但我们实际开始提供咨询的时间为26年3月12日。请问我这个咨询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

解析: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第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实际开始日:2026.3.12
合同约定开始日:2026.5.1    孰先:2026.3.12
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6 年 3 月 12 日,应在2026 年 3 月所属期,按20 万全额申报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容易混淆点提醒
不是收款日(3.1);
不是合同约定日(5.1);
也不是按月分摊,而是按
孰先原则---首次服务日一次性全额计税。

问题二:我们企业在25年12月1日预收了客户一年的房租费,但是租赁期从26年开始。请问我这个租赁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25年还是26年?

解析:由于是在25年预收的房租,需要按25年的政策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 2025 年(收款当年),不是 2026 年
  • 2025 年收款 → 旧规:财税〔2016〕36 号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2026 年及以后收款 → 新规:2026 年 13 号公告
    按 “实际开始日 vs 合同约定开始日,孰先” 确定,不再是收款日。

问题三:我司25年1-12月租赁了场地(非住宅),发生一笔租赁费,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25年期间一直没开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26年2月1日,收款的当月开具发票。出租方于26年2月1日开具了经营租赁5%的发票,按26年发布的增值税法10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税率应该是3%了,这样是否需要重开发票?

解析:需要按3%重新开具,原因呢,给大家一个思考的时间,大家自行分析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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