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我们企业在26年3月1日预收了客户一年的咨询费20万(不含税),合同约定的咨询期间为26年5月1日-27年3月31日,但我们实际开始提供咨询的时间为26年3月12日。请问我这个咨询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
问题二:我们企业在25年12月1日预收了客户一年的房租费,但是租赁期从26年开始。请问我这个租赁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25年还是26年?
解析:由于是在25年预收的房租,需要按25年的政策执行
- 2025 年收款 → 旧规:财税〔2016〕36 号
- 2026 年及以后收款 → 新规:2026 年 13 号公告
按 “实际开始日 vs 合同约定开始日,孰先” 确定,不再是收款日。
问题三:我司25年1-12月租赁了场地(非住宅),发生一笔租赁费,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25年期间一直没开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26年2月1日,收款的当月开具发票。出租方于26年2月1日开具了经营租赁5%的发票,按26年发布的增值税法10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税率应该是3%了,这样是否需要重开发票?
解析:需要按3%重新开具,原因呢,给大家一个思考的时间,大家自行分析一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