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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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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6年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
交规划发〔2026〕36号  发布时间:2026-0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要求,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实施期限

支持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包含柴油、天然气货车)报废更新,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优先支持更新为电动货车。对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见附件)。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上述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资金渠道和拨付方式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有关要求,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若某地区用完中央下达的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该地区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不再承担。

三、组织实施

(一)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组织各地方落实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二)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清算,并加强结果应用。

(三)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主体责任,组织制定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和专项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并对所报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格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地区要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合理把握工作节奏,按月均衡使用,并做好跨月、跨季度之间的平稳衔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并提出资金金额。资金按程序进行拨付。

(五)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2025年产生补贴资金缺口的省份,要尽快明确资金来源,确保及时兑付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补贴资金。2026年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实施2026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

(七)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货车所有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地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另行制定。

附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docx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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