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加处罚款:税务局工作人员未将其修改为“否”,运维改不了!最后这样解决了
发布时间:2026-03-18   来源: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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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稽罚〔2026〕36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没收金额(元)-
处罚日期2026-03-16
发布日期2026-03-17
违法事实
对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及税务行政处罚,其中处理决定为“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成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成立,其中:(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70号修改)第三十四条和《关于发布<*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及附件《*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2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四条、《关于发布<*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及附件《*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4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即334,489.57元(人民币:叁拾肆万肆仟肆佰捌拾玖元伍角柒分)。” 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提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因纳税人资金流水不足,财务状况不佳,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等对纳税人未缴纳的340000元罚款延期至2026年3月24日前缴清,2025年12月1日出具《关于批准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暂缓缴纳罚款的通知》*税稽暂罚〔2025〕1202号,对纳税人未缴纳的340000元罚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2026年3月24日前缴清。 2026年2月11日将所属期为2020-01-01至2020-12-31个人所得税罚款334489.57元和所属期为2020-01-01至2020-12-31税收部门罚没收入罚款5510.43元,共计340000元进行缴纳,2026年2月12日入库,但是由于系统内对此两笔罚款的限期缴纳时间为2025年12月4日,系统自动将是否加处罚款默认为“是”,**区税务局前台工作人员未将其修改为“否”,导致纳税人在2026年2月11日产生相同罚款共计340000元的加处罚款,实际不应该产生。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结果
纳税人于2026年3月3日发现该加处罚款后,3月4日*税务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提交运维处理,希望运维能删除2026年2月11日产生的两笔共计340000元的加处罚款,但是运维回复“后台无法删除,详见运维规范第一期”,查询该事项为删除加处罚款应征信息。通过再次与运维人员沟通后,告知只能由稽查部门通过“查补税款与罚款变更”模块进行操作,因该案件已结案,现我局通过“查补税款与罚款变更”模块,在处理决定环节录入相应的负数罚款冲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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