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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6-03-18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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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9.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按《增值税法》规定,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上述特殊情况下视同销售免税。
知识延伸:
特殊情况下,无偿或低价转让股权视为有正当理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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