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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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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19
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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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6〕20号  发布时间:2026-03-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十五五”时期工伤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积极功能,我们在总结上一个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第二个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于2026年6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计划落实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26年3月5日

 

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把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优先事项,树牢预防优先理念,不断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从源头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风险,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工伤事故发生率持续下降,重点行业5年降低10%

左右;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发生率逐步降低,重点平台企业5年降低10%以上;

——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持续改善,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发病人数明显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工作沟通)制度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联合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人员信息、事故信息、职业病信息和工伤信息等相关数据共享,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重点治理。对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工伤事故,相关部门要在全国范围或行业领域内采取警示、通报等措施,汲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强化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牢固树立工伤预防优先理念,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加强工伤预防教育培训,加大工伤预防投入,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履行工伤预防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压紧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

(三)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伤预防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积极申报工伤预防项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清单,编制有关项目申报指引,规范项目申报、实施、评估问效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

(四)瞄住盯紧工伤预防重点行业。各地要在建立完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监测统计基础上,加强对工伤预防相关数据的分析,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依法确定重点项目。本期计划主要围绕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即时配送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同时重点关注上下班交通事故伤害、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等情形。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

(五)全面加强工伤预防宣传。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有关行业企业的宣传作用,抓住重点时段、重要节点、重大事件开展有针对性工伤预防宣传。每年6月组织开展全国工伤保险(工伤预防)集中宣传月活动,加强对一线职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技工院校学生等宣传,推动宣传进企业、进工地、进园区、进社区、进校园等。发挥好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大中型企业等的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作用。

(六)积极创新工伤预防培训。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培训,对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健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一线班组长等进行重点培训。将工伤预防教育纳入技工院校课程体系,技工院校要全面开设工伤预防培训课程。积极创新培训方式,配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培训;开展供应链核心企业(龙头企业)向上下游企业(同行业中小微企业)输出安全健康管理经验和工伤预防资源的协同式培训;依托工业园区等探索建立“园区-行业-企业-班组”培训的组团式培训。各地要因地制宜,创新培训方式,注重培训实效。工伤预防培训可减免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学时。

(七)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调节作用。各地要在依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1至3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1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八)建立完善工伤事故(含职业病)监测指标体系。各地要构建工伤事故动态微观数据集,系统归集积累用人单位参保人数(行业类型分布)、工伤认定数(事故类型分布)、劳动能力鉴定数(伤残等级分布)、基金支付数据以及工伤预防费使用等数据;加强数据开发和分析应用,掌握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规律(高频原因、岗位、地点)、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预防开展情况及预防费使用率、基金支缴率等指标,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为精准开展工伤预防、科学浮动费率、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九)大力实施“人工智能+工伤预防”。积极发挥人工智能作用,建设高质量工伤预防数据集,部署兼具政策评估、智能辅助评审及事故伤害预警等功能应用,探索开展工伤预防行业模型训练,深度分析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精准识别工伤预防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和重点岗位。利用人工智能丰富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内容,探索利用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应用技术开展培训宣传。发挥人工智能、信息化在工伤预防项目管理、评估问效方面的作用,对项目进行全周期、全流程、全方位智能监管。

(十)持续推进工伤预防职业化建设。建立完善工伤预防专家库,规范工伤预防专家申报和管理,遴选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专家,负责工伤预防立项评审、宣传培训、问题诊断、措施制定、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相关工作,提升专家参与程度。各地区间专家可以共享。鼓励探索建立重点行业(地方)工伤预防标准,注重发挥工伤预防咨询师的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伤预防关乎民生福祉,是一项系统工程和民心工程。要将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促进提高工伤预防工作实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各自领域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和监管。工会组织要发挥好监督作用,督促企业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省级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科学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项目,发挥好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作用。要努力形成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负责、市场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伤预防格局,推动工伤预防工作有序开展。

(二)勇于创新发展。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完善工伤预防工作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加强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工伤预防数据积累和统计分析,推动解决工伤预防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示范引领和奖惩激励机制,加大工作引导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要立足实际,大胆创新,探索创建一批可操作、可监管、可评价、可推广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形成良好示范。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要求编制工伤预防项目预算,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保证工伤预防工作经费,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有力支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培训项目申报指引和格式本文,为各方规范、精准、便捷申报项目提供支持。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规范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和服务合同管理,引入专家评审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明确实施要求,按照“谁主管(行业主管部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项目验收制度。建立工伤预防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可查询、可追溯的全过程管理。要确保工伤预防费依法合规支出和使用,专项用于宣传和培训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超出规定使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套取(骗取)工伤预防费的,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抓落实长效机制,杜绝一阵风、一刀切,推动工伤预防常态化、规范化和机制化。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一年一年干下去,一期一期干下去,久久为功,常抓不懈,推动工伤预防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附件:工伤预防监测指标体系

附件

关于监测指标及说明:

1.工伤发生率=参保工伤认定人数/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2.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发生率=当年职业伤害人数/当年职业伤害参保人数;

3.监测指标1的人员信息应包含工伤职工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参保状态等;

4.监测指标1的所属行业按照现行有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

5.监测指标2的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编码标准(GB6441-2025)执行;

6.监测指标3的工伤认定情形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14和15条规定的情形;

7.监测指标不需要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填报,优先通过社会保险生产数据、统计调查数据、工作情况获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情况监测关注发生工伤事故或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用人单位,没有发生事故的单位不需要监测;

8.地区工伤预防开展情况监测指标由社会保险行政或者经办部门根据实际按年度监测;

9.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测,监测数据用于工伤预防项目确定、实施、评估等工作,做好信息保护,监测数据不对外公开发布;

10.监测指标中征缴收入、工伤预防费支出的单位为万元,工伤预防项目数的单位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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