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增值税
19pe3b8u84h9b
我公司对外提供咨询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日期,收款后开具发票。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2026-03-20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由于你公司未在合同中确定付款日期,因此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你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已经收到款项,则纳税义务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日;否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咨询服务完成的当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