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综合
采用“财务共享中心”是否违背“财务独立”?
发布时间:2026-03-19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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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墨子老师,您好!总局关于拆分收入的“正面清单”和 “负面清单”我看了,其中讲到“合理拆分要具备组织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那请问我们公司成立集团后是否不能采用“财务共享中心”了?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2026年2月25日发布的《小微企业套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即问即答》,合理拆分后的主体应当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流程,包括组织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能够提供完整的业务洽谈记录、合同协议、履约凭证等资料,不存在资产共用、人员混同、决策集中控制等情况,各主体收入与其实际业务匹配。其中的“财务独立”指的是,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这里的财务独立与财务共享中心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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