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成文日期:2026-01-30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26年3月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金融商品),卖出价含税106万元(对应税率6%),该股票买入价含税95.4万元(买入时已按加权平均法核算,选择后未满36个月);当月另转让基金,卖出价含税84.8万元,买入价含税89.04万元。当月差额计税销售额计算:(106-95.4)+(84.8-89.04)=10.6-4.24=6.36万元(含税),不含税销售额=6.36÷(1+6%)=6万元;若年末仍有负差,不得结转至2027年。
提示:该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就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3:某航空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2026年5月取得航空运输服务含税收入800万元,其中代售另一航空公司客票,代收转付价款含税200万元(已取得对方签收单据),该企业按9%税率计税。差额计税销售额=800-200=600万元(含税),不含税销售额=600÷(1+9%)≈550.46万元。
(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开具普通发票。
案例4:某机票代理公司(一般纳税人)2026年6月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取得含税总收入300万元,当月支付给航空公司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含税260万元(取得IATA BSP对账单),支付给另一代理企业相关费用含税10万元(取得代理企业签收单据),按6%税率计税。差额计税销售额=300-260-10=30万元(含税),不含税销售额=30÷(1+6%)≈28.30万元;可向购买方开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普通发票。
(五)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案例5:某机票代理公司(一般纳税人)2026年7月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取得含税总收入200万元,当月支付给境外航空公司境外航段结算款含税150万元(取得对方签收单据),支付给境内接送机公司相关费用含税10万元(取得普通发票),按6%税率计税。差额计税销售额=200-150-10=40万元(含税),不含税销售额=40÷(1+6%)≈37.74万元;仅可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六)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案例6:教育部某直属单位2026年8月代理境外某考试机构,在境内开展语言考试,取得含税总收入180万元,当月支付给该境外考试机构考试费含税140万元(取得合法签收单据),按6%税率(教育辅助服务)计税。差额计税销售额=180-140=40万元(含税),不含税销售额=40÷(1+6%)≈37.74万元;支付给境外单位的140万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
(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案例7:某签证代理公司(一般纳税人)2026年9月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取得含税总收入100万元,其中代为支付给外交部签证费、外国驻华使馆认证费含税60万元(取得合法凭证),按6%税率计税。差额计税销售额=100-60=40万元(含税),不含税销售额=40÷(1+6%)≈37.74万元;代为支付的60万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
(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案例8:某外贸公司(一般纳税人)2026年10月代理某企业进口一批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设备,取得含税代理收入80万元,其中代为支付给境外供应商的货款含税65万元(取得合法凭证),按6%税率计税。差额计税销售额=80-65=15万元(含税),不含税销售额=15÷(1+6%)≈14.15万元;代为支付的65万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扣除的价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